返回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第3/6页)  庶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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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对盐业生产的垄断。

    除了灶地,灶户的生产资料还包括用于煮盐的盘鐅,“从来场灶烧盐之具,深者为盘,浅者为鐅,设有定数,无许过额,而煎烧盐斤,以一昼夜为火伏。”(《皇朝文献通考》)

    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明朝万历之前多有官府供给,当万历四十五年两淮开始“盐引改征折价”之后,这些生产资料由于所需成本较大。于是,“官铸盘铁锅敝之制遂止”,而改为“众商出资本鼓铸”“以应灶用”。这样盐商实现了对灶地之外生产资料的控制。

    到了清代,此法已成定制,“两淮煎鐅,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灶户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所需资金一般是从商人那里借贷而来,“凡灶户资本,多称贷于商人,至买盐给价,则权衡子母,加倍扣除,又勒令短价,灶戶获利无多。”(《皇朝经世文编》)

    这些用于维持灶户生产的资金被称为养灶银,何为养灶就是“场灶贻收有盐斤,听商收配,再给本银,接续煎晒,名曰养灶。”盐商养灶原因如闽浙总督杨景素所言:“调剂盐商,发本养灶贾以恤穷丁”。(《国朝耆献类征初编》)

    这样,灶户与盐商之间就建立了不公平借贷关系。

    二,“举钱济灶”,与灶户建立起借贷关系。

    所谓举钱济灶,就是指盐商为了满足对灶户的剥削而借贷资金使其维系生产的行为。

    通过“举钱济灶”,在盐的生产领域,盐商与灶户之间建立起了“非正常”的借贷关系,盐商实现了对灶户的高利贷剥削。

    制盐工本在明中期之前,则由官府根据盐场的大小配给实物工本,明中期盐法改革之后,工本由发实物改为发钞,不久朝廷废除对灶户的盐钞供给。

    这样从半农奴状态脱胎而来的灶户十分缺乏资金,非但生产费用难以筹措,而且因为官府工本早已停发常常连日常生活也穷于应付,于是商人资本乘虚而入,通过预支工本的形式,取得了灶户全部产品的支配权。

    各盐区盐的生产方法不同,产盐所需工本也就不同,海盐采取煎或晒法,而池盐采取晒法,井盐采取煎法,其中,晒法包括滩晒、板晒等方式,晒的成本低,煎的成本高。如“滇省煮盐柴薪,多向他处购买,工本愈重,灶户不免拮据。”(《清高宗实录》)

    所以,云南池盐“第开畦颇费工本,非盐丁所易办。故后世盐法,仍系捞采于池者多。国朝顺治六年,裁去盐丁,盐归商种,而种治之法始详。”(《皇朝经世文编》)

    灶户“称贷于”商人除了因朝廷供给工本银取消之外,还有自然因素。

    中国古代的盐业生产主要以手工作坊为主,采取煎、晒方式进行生产。所以,自然条件往往对盐产量及其灶户生产资料产生制约和破坏,其中尤以海盐为甚,“大较盐之盈缩,系乎雨旸,贵贱视乎薪价。晴久得盐多,雨久得盐少,薪贵盐价贵,薪贱盐价贱,必然之数矣。”(《海盐县图经》)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遭受水灾,灶户的生产资料缺乏,至“灶煎不继”,影响盐的生产。为了获取工本,灶户不得不向拥有巨额资本的盐商称贷,“向者灶户值阴雨久,即赴场商借贷钱米,天晴煎盐扣还,前后套欠既多,往往有逃亡者。如成灾稍重,场商必多方捐赈,所以有盐义仓之设也。”(《皇朝经世文编》)

    在许多盐场都有类似的盐义仓的修建,名为义仓,灶户借贷是有条件的,如福建各盐场“皆系商人就近建仓,预将工本,给予灶户,随晒随收,灶户衣食有资,盐斤不致透漏,商、灶两得益。”(《清盐法志》)于是出现了“灶户烧盐,售于场商,而场商于停煎之时,举钱济灶。”

    而灶户一方面认为灶产为己业,一方面因为盐商唯利是图,收盐时“则勒以重斤,借贷则要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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