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第2/6页)  庶帝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一步纳入盐业市场,而且也使一些商人资金投入更多,能承受风险更大,最终导致大盐商的出现。成化年间由征实物到征银的改革,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一直到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变法,才使折色之法制度化。

    嘉靖年间,虽然一些地区“稍复开中,边商中引,内商守支。”但是,许多地区已经完全使用“折色”,“自此法坏于折色,而商始不开屯。”(《清世祖实录》)

    其实,盐课纳银与灶地私有化是相伴而行的两个过程。

    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明朝历代盐商折色纳银多少的分析,认为明朝盐课银“从每引纳银八分增加到每引纳银三、四钱,直至一两三钱,意味着盐税在明王朝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但是,这种转变的意义绝不仅如此。洪武年间每引只纳银八分表明当时封建政权主要不是向商人征税,而是直接榨取灶户、直接垄断盐的专卖来获取财政收入。”

    成化、弘治后,当每引税银增加到三、四钱,甚至更多时,帝制政权已把征收商税作为从盐业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了。从现象看,帝制政权对商人的榨取是加重了,但是,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反映了一个更为根本的事实:“封建政权正在逐步把对于盐业直接生产者的统治权转让给商人,商人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与剥削正在加强。”

    可以说,盐课征银是封建政权向灶地兼并者妥协的产物,“在灶地私有化后,折银的盐课已经成了一种纯粹的赋税。帝制政权不再通过直接垄断盐的买卖,而是通过征收盐税来获取财政收入。既然盐已不再由封建政权垄断,盐的买卖也就不再在帝制政权与商人之间进行,而转移到商人与灶户之间去了。”

    商人与灶户间的关系随着万历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十字纲法”的颁布而固定下来。“在册盐商在盐业社会经济中,遂与盐业生产者灶户构成更加密切的关系。……最终形成以商人行销纲盐、食盐、票盐三大商盐的格局,并且介入盐生产和收盐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取得支配地位。”

    商人进入盐业势必造成盐商对灶户控制的局面,其中,对灶户基本生产资料灶地的剥夺主要表现在灶地的私有化上。

    如清人俞德渊言:“惟此法施之,商亭,商鐅,则顺而易。行之灶亭,灶鐅,则逆而难。盖商亭、商鐅商产也。灶土、灶亭、灶鐅灶产也。以灶户自置之产而一旦属之商人,无异掠贫民之业。使富民代为管领,以世业而变为佃农,孰甘心焉。况商之殷厚者,其经理多委之商夥商厮,此辈专以剥削为能。借贷则要以重息,秤收则勒以重斤,灶既积怨于商,必与民贩勾通盗卖,其势然也。”(《皇朝经世文编》)

    此时,灶地买卖限制更为宽松,灶户失地的情况更为普遍和严重。面对此情况,清政府一方面使盐场灶荡归于地丁,如“雍正三年,奉文丁归地征,……草荡、海滩并内地成熟,各则税荡之上,按亩计弓完纳。”(《重修两浙盐法志》)

    另一方面,清廷对商灶买卖则以姑息,认为“灶荡卖与场商,与卖与民户,微有区别。盖民户既不务煎,又不办运,其所买荡地,不过图得草薪,或以供炊,或以外贩。且草荡或肥沃,即思私垦,于煎务实属有害。场商业在买补,其心本欲广产,所得草荡或买自灶户,或灶户以之抵欠;该商无不募丁樵采,或佃租摊晒。”(《清盐法志》)

    如嘉庆三十年,议准长芦:“丰台、芦台两场滩副,灶户无力勘晒,准租给商民,或与商民夥晒。凡停晒未久,修滩工本较少者,限五年准其另租。”(《清盐法志》)

    灶户需要灶地来维持生存,他们如何获得土地进行生产,大多数灶户只能租入盐商的土地,盐商通过与灶户建立租佃关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