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政等修订刑津, “上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 取其折衷”, “取适于时”。至开皇三年,《开皇律》成。它在内容上和篇 章体例上都有所创新。在内容上,确定封建制五刑,刑名排列由重至轻;确 定十恶、八议、官当等;在体例上, “科条简要”,共500条,门篇, “疏 而不失”,为 《唐律》所宗;在司法上,逐级上诉,死刑实行三复奏而后决。 唐代的法典主要有四部,即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 六律》。其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令是制度,格是政 府组织,式是各机关的单行法规。初,唐高祖命斐寂等益损隋 《开皇律》, 撰定 《武德律》,于武德七年颁行,这是唐朝开国后的第一部法典。唐太宗 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就 《开皇律》,“削繁去蠹,变重为轻”, 定 《贞观律》,共500条,21卷。唐高宗永徽二年颁行 《永徽律》,共12 篇,500条。三年又因 “律学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再命长 孙无忌等对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详细的疏证解释,称为 《律疏》,四年颁行, 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唐律》分为名例律、卫制律、职制律、户婚律、厩 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12篇, 共30卷。《唐律》的编制体例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律疏结合,礼法并举。 唐玄宗开元时期撰 《唐六典》,是大型的行政法典。 宋代封建皇权高度集中,法津制度以敕代律,且刑罚严苛。宋太祖建隆 四年在唐律令格式和五代 《大周刑统》的基础上修订成《宋刑统》,300卷, 12篇,502条。 《宋刑统》以律为主,附以敕、令、格、式。宋代的刑罚有 凌迟、黥刑、流放并加杖刺面列于军籍。刑罚分答、杖、徒、流、死五种, 对贼盗罪加重处罚。除死刑外,其他刑罚均可以折杖减刑。 元代建国前后一度沿用金律。其后颁布的主要法典有《至元新格》、《至 大条格》、 《大元通制》、《元典章》、 《经世大典》等。《大元通制》和 《元典章》是元代法典的代表。元代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和民族歧 视的特点,规定了僧道的特权,对蒙古人特别优待。量刑失之平等。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正月频行的律令中,令有145条,律有285条。同年, 命大臣及刑官讲解 《唐律》,6年刊定律令宪纲,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 《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7年颁行。9年始至30年,明太祖颁行 《大明 律》,共30卷,460条,内容有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宾律、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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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洪武18年还编制 《大诰》。《大诰》多法外之刑,在处刑上不分罪行 轻重,不问首从,一律从严惩处。明孝宗弘治13年颁行 《问刑条例》,用律 文以外的判例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清朝的法典主要有 《大清律例》,律例并用,以例为主。此外,还有《大 清会典》、 《则例》和《事例》;以及适用于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大清 律例》以明律为基准, “斟酌损益”,“参以国制”,有满汉两种文字,乾 隆5年定名,共436条。 《大清会典》共有5部,即 《康熙会典》、《雍正 会典》、 《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大清会典》是我 国封建国家统治史上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计22条,是我国宪法史 上的第一个宪法xìng文件。其正文规定了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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