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37 章(第3/4页)  爱国主义教育丛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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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关。监察机关御史台, 分设了台、殿、察三个院的组织,并且明确了各自的分工。监察活动不独限 于御史一个系统,还有门下省、中书省与谏官。地方政权体制基本上承袭隋 朝州县两级制,但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是设置了监察区道, 建立并实行驿传制度,在全国划定若干军区,以武力节制地方。科举取士的 制度在唐太宗时即已为定制,并健全了制度,统一了课本,以儒家经典为准 则。府兵制进一步健全化,实行给番制。司法机关职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三 个司法部门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相互配合,共同执法的严密体系,奠 定了后世三法司的基础。      唐朝之后,经过五代十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大分裂,重新建立了统一的封 建国家宋朝。宋朝封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进一步强化,皇权更加集中,把事 无不统的宰相权力分割为三,政治、军事、财政大权由中书省、枢密院、三 司分执。监察机关已独立行事,并新置通判、谏院。地方上确定州县二级体 制,并设置路、军、监机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军事上废除唐兵制,改行禁 军、厢军、乡兵、藩兵制,并实行 “更戍法”。在科举任官的程序上,免去 了吏部复试的手续,殿试也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在沿用唐制的基础上有所 革新。      元朝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部分地沿用了唐宋旧制,建立了一省六部六 院一台的体系。在地方机构设置方面,创立了行省制度。行省长官为丞相, 掌全省军政事务。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四级,县内有保甲和村社组织。 行省制的确立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项重大的改革,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      明朝远法秦汉隋唐,近袭宋元,适应时事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 制政体。明朝废除了秦汉以来行之 1500多年的丞相制度,把相权分属于六 部,由皇帝直接统辖,并创立了内阁制。这是封建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标 志。在地方上废除了行省,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 (俗称省)。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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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设府、州、县,县下设坊厢、乡、里、甲。军事上由五军都督府与兵部 一起管理军政,但军队的调遣和统帅归皇帝。军事编制采用卫所制度。明朝 还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并加强特务统治,建立锦衣 卫、东厂等特务机构。      清朝是找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前中期进一步完备了各项政治 制度,并把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推向了更加极权化。中央政体基本上沿 袭明朝但又有所发展。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清初,内阁名义上是辅 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机关,但实权机构是 “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 时,南书房成为皇帝处理机要的机关。雍正以后,军机处是辅佐皇帝、实掌 军政大权的枢密政务机关。六部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行政机关。都察院是中 央督察机关。理藩院初为蒙古衙门,后来成为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宗 人府、内务府是管理皇族、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清代地方体制实行省府县 三级,其中,省级行政长官在中央例有兼衔。此外,有道、州、厅的专设区。 基层组织在沿用明朝里社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保甲制度,使封建基层组织 更加严密化。清朝还完善了官吏选拔考核制度。选官的基本形式是科举和荐 举,也实行捐官制。对官吏的考核有京察、大计、军政等,根据考核结果决 定升迁、去留、奖惩。      总之,从战国开始,到清朝中叶以前,封建专制制度虽有这样或那样的 变化,但它的本质并没有变,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即加强君主的权力,维护 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强化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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