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第1/6页)  庶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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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盐商中的场商与灶户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明中叶以后,当盐课的征收方式开始“废本色纳盐之名,而尽征折色”,使灶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削弱,盐课纳银也使封建政权从盐业市场中脱离,成为坐收盐课的寄生者。而灶户的身份也从专制政权的依附者,变成了“小商品生产者”,灶户和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商业资本与灶户之间控制与依赖的关系正在逐步形成,这为盐商剥削灶户成为了可能。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在清代,盐商的垄断地位更为巩固,对盐买卖的垄断程度更为深刻,对灶户的剥削更为严重和肆无忌惮。清代场商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在生产领域对灶户的剥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出租灶地”,与灶户建立起租佃关系。

    所谓灶地是指在古代榷盐制度下,由国家把土地分给灶户设灶煮盐的土地。

    灶户对灶地仅有使用权,并且同民户交地租一样,灶户要向国家交盐课,盐课的征收是以封建政权把土地分给灶户作为前提条件的,相当于农业中的地租。

    明朝前期,榷盐制度是严格的官买官卖式,在此方式下,封建官府与灶户之间的关系很密切。

    明朝中后期,中国古代榷盐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盐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始从封建政府的“控制”下分离出来,中国帝制社会末期盐商阶层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此时“最大的商业资本之一”。

    虽然在明初的一段时间里,官府还严格控制着盐业生产和盐税,“洪武中,每灶一丁,给工本钞二贯。又给以草荡灰场,此即官与牢盆之意也。”(《皇朝经世文编》)

    后来开中制的实行打破了这种均衡,“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明史》)

    盐商开始参与盐业生产,可以说,开中制是封建盐法变化的转折点,从此,商业资本开始插入盐业生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兼并是存在于帝制时代农业经济中一个难以改变的问题。少数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以种种卑劣手段,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而使其沦为佃农。这样,土地开始私有化。随着兼并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民与地主之间控制与依赖关系也在逐步的加强。

    与民田一样,在帝制时代末期,灶地也处在被兼并的境地,灰场和草荡本来是灶丁们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存命脉,是由国家供给。

    但是那些豪强、富商们为了垄断盐利,疯狂的兼并和买卖灶地,“夫欲晒土,必有摊场;欲煮卤,必有草荡。今之场荡,悉为总催者所并。”(《明经世文编》)

    一般而言,土地兼并会导致兼并者与国家政权的矛盾,封建政府大多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灶地被兼并后,封建国家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抑制兼并,而是默许了这种兼并,并通过改变盐课的征收方式来维系国家对盐课的征收。

    由征收实物改为征银,此法始于明代成化年间,也就是在此时,盐商队伍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边商与内商。

    “……淮浙盐不能给,乃配支长芦、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于各边中引者,谓之边商;于内地守支者,谓之内商。”(《明史》)

    边商、内商的出现不仅使盐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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