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七十三章 法理冤案(第4/5页)  庶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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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正月二十九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三),要求岳飞“星夜前来江州,乘机照应,出其前后,使贼腹背受敌,不能枝梧”。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四),要求岳飞“星夜倍道来江州,或从蕲c黄绕出其后,腹背击贼”。

    二月七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五),要求岳飞“倍道前来,合力击贼”,并称“今日之举,社稷所系,贵在神速,少缓恐失机会也”。

    二月十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六),由张去为亲自送达岳飞,称张俊c杨沂中c刘锜已于和州巢县下寨,与贼相拒,韩世忠出兵濠上,要求岳飞“更须兼程,无诒后时之悔”。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七),又强调兵贵神速,不可错失机会。

    二月十五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八),对岳飞出兵寄予厚望,甚至说“晓夕以佇出师之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七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九),针对岳飞提出乘机攻打金军后方的建议,宋高宗说“今江c浙驻跸,贼马近在淮西,势所当先”,要岳飞分清轻重,“亲提劲兵,星夜前来蕲c黄,径趋寿春,出其贼后”,与韩世忠c张俊c杨沂中c刘锜c李显忠等合力剿除凶渠。

    二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八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仍要岳飞“出蕲c黄,径捣寿春,与韩世忠c张俊相应”。

    二月十九日颁发的第九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一),得知岳飞出兵舒州后,说朝廷已解决其军队所需钱粮,要其神速出兵。

    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宋高宗共颁发六道御札。

    其中,三月一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二),要求岳飞与张俊会合,克复金军占领的寿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三),要求岳飞与已提亲兵自濠州往寿春的韩世忠“约与相见,从长措置”。

    三月十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四),要求岳飞“星夜提精兵,裹粮起发,前来庐州就粮,直趋寿春,与韩世忠等夹击金军,擒杀兀术。”

    三月十一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五),要求岳飞“切须径赴庐州,审度事势,以图寿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六),要求岳飞与韩世忠c张俊c杨沂中c刘锜会合,同力平定濠州金兵。

    三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七),要求岳飞“择利提师,一出濠c寿间,牵制贼势,以援世忠”。

    这十五道御札,始终要求岳飞快速援兵淮西抗金。

    以上宋高宗御札的内容均取自岳珂的《鄂国金陀粹编》

    4 岳珂对这条罪名的辩解是:一,万俟卨是借淮西之役打开缺口,以此罗织罪名;二,万俟卨派人抄了岳飞的家,拿走了御札,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三,万俟卨曾经授命元龟年故意紊乱诏书日期。

    《金佗稡编》:自十三日以後,坐系两月,无一问及先臣。卨等皆忧,惧无辞以竟其狱。

    或告卨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卨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劄下寺,命以此诘先臣。

    卨先令簿録先臣家,取当时御札,束之左藏南库,欲以灭迹。

    逼孙革等使证先臣逗遛,而往来月日甚明,竟不能紊,乃命大理评事元龟年杂定之,以傅会其狱。其具狱但称以众证结案,而先臣竟无服辞云。

    5 从法理上来讲,根据“众证定罪”的原则,是可以坐实岳飞罪名的,依据宋朝的法律和量刑,岳飞案其实并不是一桩冤案。

    但是从光复中原,兴复大宋的角度上来说,岳飞被杀,确实是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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