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67 章(第1/4页)  蒋介石全传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万元。共增长36倍。

    办理外汇业由台当局管制。办理外汇的银行除外国银行外,还有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台湾银行、中央信托银行、上海银行、农民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华南银行等,加上外国银行共十六家。

    此外又增加新的金融业务如信托投资工业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并准许民间经营。

    对于占比重较大的中小企业,更加强投资和放贷机构。如信用合作社,是对社员放款,主要是帮助小企业。从1961年的12亿1200万元增加到1972年的100亿2000万元,增加7.3倍。

    合会储蓄公司,放款对象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其放款由1961年的6亿100万元增加至1972年的57亿6700万元。放款余额增加到8.6倍。

    农会信用部放款对象为会员,属于农民金融。其放款由1961年的7亿8800万元,增加到1972年的52亿5400万元。

    这些对中小企业的放款,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主,对台湾的经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中小企业是民族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补充大工商业的不足。

    货币方面:1961年供给额76亿9900万元。至1972年底,包括活期储蓄量在内,供给量613亿5700万元。增加近7倍。若除去活期存款,则551亿2600万元,共增加6.2倍。以后对活期存款提取次数加以限制:如六个月内提取次数超过十九次者,利息按七折付给。

    其中净额货币的增加,由1962年的30亿2300万元增加至1972年的201亿8200万元。共增加约5.7倍。放存款货币额的增加占相当的比重。总供给货币量增加近7倍,而存款货币量却增加7.8倍。存款量增加很快。所以金融机构在台省的工商业发展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存款增加量超过总供给增加量,则说明通货稳定和不膨胀。如果反之,则通货必然膨胀。

    金融机构的放款对象:自1961年开始,逐渐转向民营企业。1961年至1972年,对政府和公营事业放款比重由21.31%降至4.65%;对公营事业的放款由1962年的26.94%,降至1972年的12.86%。对民营企业的放款数量,则由1961年的53.51%,增长至1972年的82.49%。以此情况可知金融机构的主要放款对象为民营企业。亦知台湾是以私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结构。

    台湾金融,由于大多数银行为公营,货币市场并不发达。初期主要有公债券jiāo易。1962年2月,台湾证券jiāo易所成立,由统一市场公开进行,使过去分散的,无组织的证券市场统一起来,有组织地进行。1966年,修正《证券商管理办法》,准许“中央银行”和其委托银行于场外进行公债券jiāo易。

    证券jiāo易分为债券(政府、公司发行的两种)、股票。分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股票。前者为经核准后公开发行;后者指在jiāo易场上进行公开买卖的股票。先公开发行,后进入买卖市场。1961年6月,台当局公布《证券商管理办法》,1968年4月,又公布《证券jiāo易法》。规定股票必须上市买卖,这叫强迫上市原则,目的是增加货币活动量,广收生产资金。

    债券jiāo易数量很少,平均各年成jiāo额不超过一亿元。

    股票jiāo易较发展,1962年有十八家股票公司,至1972年已增加到四十九家。上市股票种类,也由1964年的三十七种增加到1972年的五十四种。上市股票总面值也由1962年的54亿9000万元。其总市值则由68亿4000万元增加到301亿7000万元。共增加3.4倍。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