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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建设和jiāo通支出,则低于教育文化经费,约占总支出的10%左右。这说明台当局在经济建设上,并未投入多大资金,主要依靠的是私人资金和华侨、外人投资。事业基金支出,在1972年上升至8.6%;原来为3.3%,共增加10.8倍左右。债务支出自1961年至1972年也增加8.8倍。政府公债也大幅度增加。它和事业基金增长的倍数差不多。

    在税收方面,主要有:赋税,国税,省、县、市税,关税,房屋税,货税,所得税等。

    税收和工业增长率相比大体相当。赋税收入的增长率比工业增长率低一些。“政府”赋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是:

    1961年为13.6%;1972年为22.1%。赋税收入和国民生产毛额之比,1961年为13.6%;1972年为17.4%。1961年至1972年间平均每人税负和每人所得的比率,各年均不相同,大致在20%左右上下变动。比1961年至1964年间增加较多。其原因是“政府”开支不断增长。

    金融机构于1961年后有所增加:

    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原由台行代理业务转回“中央银行”者为:新台币发行权,准备金;黄金白银转移“央行”(“台行”为外汇银行)。银行准备金转移“央行”;国库台北支库由“央行”收回自办。地方支库仍由“台行”办理;因“央行”无支行,各金融机构分支业务仍由“台行”办理。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为:

    (一)调节金融。

    (二)调度外汇。

    (三)发行货币。

    (四)经理国库。

    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的家数在六十年代开始后增加很快。办理外汇业务的国内外银行也逐渐增加。

    第61章 扶助接班人,在台政策方针(15)

    在台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1959年只有日本劝业银行一家。本年“财部”取消增设银行的限制。1964年2月20日,行政院又颁布《外国银行设行原则及业务范围》。从此,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者逐渐增加。至1972年底止,已增加七家,计有日本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美国商业银行、泰国盘谷银行、美国运通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美国大通银行(按设立年代排列)。

    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业务,以及一般生产外销贷款和保证业务,不得经营一般存款业务。总之是放款和投资二者为主业务。存款业,仅限于外币存款,数目不大,约为1亿6000万元。

    外国银行的总资产1961年为2亿3100万元。至1972年增长为84亿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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