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章 […至恐怖]之十一(第1/6页)  朒脁警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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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应该可以再确认一个论证之果,那就是,从生命存在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基于造化创造之必然性中,我们可以知觉到:无论生命感应性之位素如何体现,无论生命位素体现如何,我们都可以确然而定,生命感应性以应和和相辅之势式永恒和无限的存在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中。只是,生命感应性在生命尚未进化(生命之精神还未进化而确立)之体现状态到底如何实现,我们尚无法得知——即便我们已然确定生命精神参与之生命感应性和生命精神未进化时之生命固化设置之状态下之生命感应性之事实:但到底各种状态之下之生命感应性到底孰优孰劣,我想,只能由享有生命感应性之生命之在史和现史之具体感知来决定,因为生命之随核性在生命坐标上并未明显公然于对生命感应性留存印记,鉴于此,无论我们想要确定所能感知之生命感应性(相应关联必然要考虑在内)还是我们想要确定只能想象(也许探索更准确)之生命感应性,我们都必须要具备相应能量之能力。显然,我们已然有对能量问题之一个认知,那就是,造化之创造(能量)生生不息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能量: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生命(以人类为受命者:鉴于人类文明而言),人类与所有生命存在一样显然的是相应具备了对此能量之拥有并体现在生命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就必然的具备了拥有此能量之能力。对于此一点,我们不妨从生命进化之精神之角度深入,因为,至少就人类而言,实现于人类文明之中之生命感应性之位素之体现已然无法从精神之外的角度来分析c理解和阐释此一问题,不过,此问题一旦取决于生命之精神之在场,那就意味着,生命进化实现前之营养循环量(能量之化性体现之主现)之生命感应性就无法令的生命(至少对于人类来说是如此)拥有此一能力。于是,有一点我们可以确然于论,那就是,生命具备相应能量之能力问题必然是要基于精神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未必就是此种能力,而应该说,此种能力必然要生成于精神,也就是说,生命能量之拥有之能力具备显然的是存在于生命进化之元因中的——就生命进化而言,精神之在场之状况下,此元因之基因俨然已深种于精神之中;至于生命进化之精神之不在场状况下,虽然此能力无从得以感知,但是,其却因生命进化之元因而使得此能力润潜在生命感应性之中,无论生命感应性之位素体现如何。顺证,即便生命之在营养循环链之固化设置状态中并乌有生命进化之精神,但却并不意味着此种能力之基因就不存在,于是,我们可以说,此种润潜于生命感应性(生命乌有进化状态)之中之基因就是我们所说之能力及能力之具备:既然此能力取决于生命之精神之在场,而生命乌有进化之状态中却又因基于生命感应性而存有此能力之元因基因,这就意味着,此能力必然是一种相关独立性存在,而这种相关独立性存在作为生命之体现,非恐怖及其恐怖性莫属!这当然的决定了恐怖及其恐怖性之验元性!鉴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作为能力及其能力具备之体现,我们必须认知到,在精神在场之状况中,精神之能化性其实才是此能力本身;而在生命之乌有进化之状况中,生命感应性之元因基因乃是此能力本身。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令精神之能化性与生命感应性之元因基因完全等同,而是说其们都是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体现素因,于是,要想充分的明证此能力与此能力之具备对生命存在美学之绝对重要性,我们必然要解决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基因问题方能成就此能力及其此能力之具备之关键重要性的问题,因为只有恐怖及其恐怖性才是融贯于生命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必然性之关键——当恐怖及其恐怖性以相关独立性存在在生命永恒性和无限性中承担着生命活力之责任时,我们就必然要对其之存在性有相应之认知,而此种认知显然的是取决于我们要对其之基因问题进行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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