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满意c龙颜大悦”,那也是不能直接放过滴。
因为复审委只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机关,不是一个常备审查机关。它就不该管这个事儿。
复审委此时此刻的正确做法,是“发回重审”。
也就是,“虽然我觉得可以”,但我无权“直接说可以”。我要让第一次说“我觉得不行”的那个人再看一遍,让当初说“我觉得不行”的那个人亲口改口说“我觉得可以”。
而现在,根据新解释,却变成了复审委“我觉得可以”之后,就直接改判“我觉得可以”了。
可以说,新旧解释c细则c指南的差距是很细微的。
哪怕是内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这么一点国知院内部几个办公室c组成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细节,能产生多少法律风险。
刘教授这种国内排名前50的知产法领域专家学者都没看出来,就是这个点隐蔽性的明证。
而最高院出这个解释时,本心其实也是好的——他们是为了好心节约一些国家的行政审查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或许法释办的专家一拍脑门,觉得“既然当事人是有道理的,何必再多此一举再发回重审一次呢?直接改判他有权,不是更节约国家资源么?”
而如今看来,只有冯见雄看出了这背后的可阴之处。
那么,找到了这个点之后,究竟能怎么利用c然后捞钱呢?
冯见雄为刘教授举了一个例子:“看不出来这背后的可利用之处?那我换个容易懂的说法好了——虽然你是搞知产法的,但民诉法c刑诉法应该也懂一些吧?”
刘教授应声承诺:“那必须的!基本的三大诉讼法怎么可能不懂!你也太小觑我了!”
冯见雄虚抬了一下手,示意对方稍安勿躁:“别急,那我举个例子。相信你都知道民诉法里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吧?
也应该知道,在两审终审制中,二审法院只有在遇到‘事实认定清楚c证据确凿充分c只有法律适用错误’这大类情况时,才能‘二审直接改判’的吧?
而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c证据不足’,那是绝对不可以直接改判c哪怕你重新搜集了新证据都不行,必须是‘发挥一审法院重审’的吧?”
刘教授点点头:“这个我当然知道。”
冯见雄也继续和颜悦色地追问:“那你知道为什么法律要这么立么?这背后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刘教授想都不用想:“那还用说?当然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了——谁都知道,一审并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哪怕输了还有上诉机会。而二审才是最终盖棺定论的,输了就基本上彻底没救了(不考虑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那些都不是原被告可以控制的)。
所以,如果事实不清c证据不足的一审案件,二审都可以直接终审改判的话,就会导致一个很可怕的后果:大家都不会再把对自己最有力的证据,在一审时拿出来,甚至宁可因此导致一审输掉。而到二审的时候,再把这些偷偷藏下来的证据补充进去,搞证据偷袭,在盖棺定论的这次审判中一举搞定对手。
因此,如果二审可以直接改判证据不足的案子,两审终审制的根基就会被连根拔起c形同虚设,一审就彻底废掉变成儿戏了c没人会重视一审”
刘教授说着说着,似乎醒悟到了什么,突然住了嘴,表情也哆嗦起来。
他的思维,像是直截了当跳跃回了《专利法》,也就懒得继续往下说民诉法的事儿。
“你你是说,《专利法》里面的‘国知局普通审查员’就相当于民诉里的‘一审法院’,而‘复审委’就相当于‘二审法院’?本来按照旧法,‘二审’的复审委发现问题要‘发回重审’,现在却可以‘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