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抽取销售总额的5%到15%作为营销推广费用。
二是由“中重公司”代销,不向军火生产企业预支购买款项,按照合同具体规定,抽取销售总额地作为营销推广费用。
两种合作方式,能够确保合作双方都获得可观利益。
对共和国的各大军火生产企业来说,由“中重公司”代销,解决了各大企业的营销问题,避免了企业间恶性竞争,不但能让“中国牌”武器装备在国际市场卖出更好的价格,还能使军火生产企业旱涝保收,减少了营销环节产生的额外支出。
对“中重公司”来说,在不需要考虑生产的情况下,达到了垄断经营军火出口贸易的目的,为推销“中国牌”武器装备奠定了基础,也为今后向军火
军火生产领域进军打下了基础。
虽然纪佑国最初的想法是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国家遇到的难题,替国家分担风险,在国际市场上推广共和国生产的武器装备,但是谁都知道,纪佑国的主要目的还是整合国内的军火企业,借此推进国营企业改制。
军火行业与其他生产制造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不说别的,某些先进武器装备的研制费用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最终的产量却少得可怜。比如,美国在研制f-22战斗机的时候,投入300多亿美元的研制经费,产量却不到200,平摊下来,每架的研制经费就超过2元。虽然很多研究成果会在其他武器装备上得到利用,或者在民用领域得到推广,但是高昂的研制费用能让任何一个国家望而却步。研究f-35的时候,美国就以“共同开发”的名义邀请其他国家参与研制工作,分摊研制费用。
扩大出口,成为分摊研制费用的最佳办法。
仍然以美国为例,美军采购的f-16战斗机的价格仅为出口价格的50%。通过大规模出口,不但能够以量产的方式降低制造成本,分摊研制费用,还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刺激军火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整合军火企业也是缩减费用的有效手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有数百家军火生产商,仅制造军用飞机的企业就有波音、格鲁曼、道格拉斯、共和等十多家企业。经过数十年发展,美国的军火生产商减少到了十多家,生产军用飞机的只剩下了波音、洛马、诺斯罗普与通用电气四家。企业越大,资本越雄厚,投入研发的费用越多,开发新装备的能力越强,竞争力越高。
共和国要想成为军火生产与出口大国,必须尽快整合国内分散的军火制造企业。
由国家来做,不但效率低下,还与即将出台的《政府行为规范法》相抵触。
在此情况下,只能由民营企业来做,通过联合、收购、吞并等方式逐步将各家军火制造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一家或者几家超级军火生产商。
当然,改革要一步一步的走,军火领域也不例外。
纪佑国让+彦博等人出资成立“中重公司”,只是军火企业改革的第一步。
了解了纪佑国的想法后,+彦博不再担心什么。
按照“中重公司”与国资委签的合作协议,参与合作的32家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在“中重公司”各拥有1%的股权,国资委以技术入股的名义拥有17%的股权,另外51%%的股权中,+彦博与李成文各占125%、叶永畿占05%、龙誉腾占85%、龚书涛占6%、剩下的1%归+慕华。
最初,李成文与叶永畿并不赞同国私联营。
在他们看来,国家入股的直接后果是分散了股权,对公司经营非常不利。
与政府谈判期间,李成文与叶永畿提出了他们的想法。经过磋商,最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国资委与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只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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