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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就很难产生一个有效的政府。而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是为了改善现存地方政权。预算公开、公民社会建设等等都是地方民主的内容。在这方面,地方民主可以大有作为。

    同样,政治改革或者民主化也可以发生在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各种国家政治体制层面。这方面,中国基本国家制度已经存在,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进或者改善。现存制度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和司法。人大和政协是代表机构。“三个代表”理论提出后,人们开始重视人民代表的利益代表问题。这方面有所进步,主要是在人大和政协代表的意见表达方面。但是制度和政策层面有很多问题仍有待于解决。例如,如何建立代表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人民没有关系,那么代表是不可能实现的。如何改进代表的产生和代表办法?有人提出人大代表不能以个人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人大作为整体又如何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就代表方面,一些新的实践正在出现。积极的做法应当是考量如何改进这些实践,而不是简单否定这些实践,因为否定是产生不了新制度的。

    关于司法独立问题

    这里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独立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也可以加以理xìng的讨论。司法不能独立就是司法政治化,这已经产生了无穷的问题。司法是任何社会基本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如果失守,那么基本社会正义就会dàng然无存。中国目前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况,掌权者可以通过权力、有钱者可以通过金钱把司法程序“政治化”。

    司法系统是中国社会最为腐败的部门之一。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主要也体现在司法方面。实际上,如果掌权者或者有钱者可以把司法政治化,人民或者被统治者也可以这样做。人民不相信司法、不服司法,往往通过其他政治化的方式来求助问题的解决,例如集会、yóu xing、抗议、暴力,等等。政府一旦面临这种情况,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样,你来我往,法律就成为谁也不认同其权威的一纸空文和儿戏。

    法律权威得不到确立,国家治理就会变得非常困难。怎么办?执政党可以控制立法,但必须让司法相对独立。法律是政治力量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反映了法律的现实情况。就是说,政治力量必然把自己的政治意志体现在法律层面,但这可以通过控制立法来达到。如果执政党不满足于某一法律,那么就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废除法律,当然,也可以就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但是一旦法律到位,就必须让专业法律人员来司法。如果把这个过程也政治化了,执政党和人民之间就失去了宝贵的中间地带。司法相对独立是中国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而基本国家制度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法治。

    法治、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中国的政治改革可以沿着这些已经出现的改革话语前行。无论是自由派的幻想主义还是左派的恐惧主义,都没有出路。今天,无论左派还是自由派,都可以动员到一定的力量来阻碍任何一项他们不认可的政治改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党的领导高层对政治改革不能达成共识,而屈从于空洞的争论,那么只能延误改革,造成不堪的后果。

    原刊于《联合早报》2010年10月11日

    中国政治“不改革”的限度

    在人们意识到政治改革尤其是民主化的限度的同时,更应当深刻认识到政治“不改革”的限度。很多年来,人们认为,中国今天的争论已经不再是政治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改什么、如何改革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任何政治制度,无论是民主政体还是非民主政体,都要进行改革,而改革意味着要对现存的制度加以改进或者改善,使之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需要。但近年来中国的发展表明,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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