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云上禾七秉,下禾二秉,实一十一斗;上禾二秉,
下禾八秉,实九斗也。“损之曰益”,言损一斗,余当一十斗;今yù全其实,当
加所损也。“益之曰损”,言益实以一斗,乃满一十斗;今yù知本实,当减所加,
即得也。〕
损实一斗者,其实过一十斗也;益实一斗者,其实不满一十斗也。
〔重谕损益数者,各以损益之数损益之也。〕
今有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四秉,实皆不满斗。上取中、中取下、下取
上各一秉而实满斗。问上、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
之九。中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七。下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四。
术曰:如方程。各置所取。
〔置上禾二秉为右行之上,中禾三秉为中行之中,下禾四秉为左行之下,所
取一秉及实一斗各从其位。诸行相借取之物皆依此例。〕
以正负术入之。
正负 术曰:
〔今两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负以名之。正算赤,负算黑,否则以邪正为异。
方程自有赤、黑相取,法、实数相推求之术。而其并减之势不得广通,故使赤、
黑相消夺之,于算或减或益。同行异位殊为二品,各有并、减之差见于下焉。著
此二条,特系之禾以成此二条之意。故赤、黑相杂足以定上下之程,减、益虽殊
足以通左右之数,差、实虽分足以应同异之率。然则其正无入以负之,负无入以
正之,其率不妄也。〕
同名相除,
〔此谓以赤除赤,以黑除黑,行求相减者,为去头位也。然则头位同名者,
当用此条,头位异名者,当用下条。〕
异名相益,
〔益行减行,当各以其类矣。其异名者,非其类也。非其类者,犹无对也,
非所得减也。故赤用黑对则除,黑;无对则除,黑;黑用赤对则除,赤;无对则
除,赤;赤黑并于本数。此为相益之,皆所以为消夺。消夺之与减益成一实也。
术本取要,必除行首。至于他位,不嫌多少,故或令相减,或令相并,理无同异
而一也。〕
正无入负之,负无入正之。
〔无入,为无对也。无所得减,则使消夺者居位也。其当以列实或减下实,
而行中正负杂者亦用此条。此条者,同名减实,异名益实,正无入负之,负无入
正之也。〕
其异名相除,同名相益,正无入正之,负无入负之。
〔此条异名相除为例,故亦与上条互取。凡正负所以记其同异,使二品互相
取而已矣。言负者未必负于少,言正者未必正于多。故每一行之中虽复赤黑异算
无伤。然则可得使头位常相与异名。此条之实兼通矣,遂以二条反覆一率。观其
每与上下互相取位,则随算而言耳,犹一术也。又,本设诸行,yù因成数以相去
耳。故其多少无限,令上下相命而已。若以正负相减,如数有旧增法者,每行可
均之,不但数物左右之也。〕
今有上禾五秉,损实一斗一升,当下禾七秉;上禾七秉,损实二斗五升,当
下禾五秉。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五升。下禾一秉二升。
术曰:如方程。置上禾五秉正,下禾七秉负,损实一斗一升正。
〔言上禾五秉之实多,减其一斗一升,余,是与下禾七秉相当数也。故互其
算,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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