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2 章(第1/4页)  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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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式的绝对专制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

    大清人民不爱自己的政府,跟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政府形式相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大清是爱新觉罗家的天下,百姓与大清政府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终极意义上,百姓乃是政府的真正敌人,双方互相防着呢。而大英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意政府,政府的利益就是百姓的利益,百姓在政府里给自己弄了仨代表:国王、内阁、议会,让他们替自己做事。用一句话来概括,大英是民主政治、君主立宪,大清是为民作主、绝对专制。

    君主立宪,用大白话解释,就是君主们虚置,由那些人民选出的代表议员、内阁、首相们去忙政事,构成了英式政治生物链: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对英国选民负责,而英国选民,只对自己负责。至于英王,他仅是名义上和荣誉上的国家元首,用英国学者沃尔特白芝浩的话来讲,英国宪法分作两部分,一是富于尊严的部分,一是富于效率的部分。英王处于宪法中富于尊严部分的首位,首相处于宪法中富于效率部分的首位。具体到国家政治生活中,英王得遵守两条原则: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所谓的王在议会,就是英国国王属于议会,在议会里仅有个签字权凡议会通过的议案,英王就得毫无例外地签字。以致于英国学者沃尔特白芝浩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如果英国的上下两院全体一致向维多利亚女王发出一份对她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女王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页)因为那么英国女王到底是吃什么饭的?沃尔特白芝浩说,英国没有任何真正的蓝皮书说过女王是干什么的,但是从理论上,我们可以知道,女王有三项权利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therighttobeconsulted、therighttoencourage、therighttowarn)。说来说去,英国国王,略相当于现代中国政府的一个名誉主席而已。所谓的王在法下就是英国国王不能破坏法律。英王一切活动均需符合法律。这一原则奠定于1215年英国大贵族逼迫国王约翰所签订的《大宪章》,里面含蓄地申明了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法则。

    至于大清的君主专制,用大白话解释,就是领袖英明,金口玉言,出口成法,日理万机,三跪九叩,三呼万岁!这个传统从秦始皇开始,到清朝达到历史最高峰。

    对比一下英国君主立宪制与中国君主专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双方的发展轨迹绝对是背道而驰的。英国那边,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中国这边,道路是平坦的,前途是黑暗的。英国是越来越好,中国是一条道走到黑。

    中国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完成于秦,为了巩固自己的大一统成果,皇帝们辛苦极了。为了防备家贼,始皇带头大搞中央集权,大搞勤政,搞到深更半夜不敢睡的地步,以至于半夜了,始皇同志办公室的灯依然亮着,太监同志的眼睛湿润了……

    相形之下,英国那边绝对没有这种滑稽风景。英国的国王,虽然由于大一统而拥有了很多权力,但王权有限:第一,受法律的限制。英吉利人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原始部落的那种朴素的民主意识得以继承下来,长期被公认的习惯法有着深厚久远的影响。随便哪个国王,都没有“朕即法律”的底气,更没有中国皇帝出口成法金口玉言的气派。他们在一些重大场合,常常得向众人表态,自己要尊重法律什么的。第二,受教会限制。英吉利没有统一的时候,英国教会就先统一了。英国的大主教上受罗马教皇的指派,下可以不受国界的限制发挥自己的影响,所以,王权常需借助教权来显示自己的神圣xìng与合法xìng,这种借助,导致王权必然受到教权的制约。第三,受贤人会议的控制。贤人会议由国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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