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十五、汉代婚俗之三—性禁忌(第1/2页)  定远侯班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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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画像石《野合》描绘的是,两人野战,一人推臀助力,另一人则在树后准备。还有一幅《桑林野合图》也是记述的野合,两人激战,另一人蹲在一边做压腿准备动作。这些画像石在汉砖中并不少见,画面生动浪漫,观后哑然之余,绝少猥琐之感,你只会感叹我们的先民们那么可贵的纯真、质朴。

    汉代野合之风犹甚炽,主要原因是汉人率直纯朴,又刚从群婚制时代走出来不久,一些恶习还没尽弃而已。《汉书?地理志》记载,燕国蓟地有“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

    总体上,汉代对男女两性关系较后世相对宽容。青年男女可自由恋爱,有了情愫,再找媒妁为媒,便可成婚。描绘野合的画像石,“嫁取之夕,男女无别”的正吏记述,容易让人以为汉代男女之间完全放纵、十分不堪,其实不然,两汉四百年,一直通过《二年律令》形式,对两性关系有严格的禁令。

    根据张淑一先生《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研究成果,这些禁令主要有六个方面:

    禁与逃亡者为婚。《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

    按这条律令,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严厉惩罚。如果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

    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令,即男奴胆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为妻,则腰斩弃市!

    对于女奴与男主人之间的同类行为,汉律却并不反对。《杂律》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即“皆为奴婢”,对“主婢奸”行为却并未明文制止。

    《杂律》还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了性关系的女婢。这条规定,非但没有对“主婢奸”进行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禁通奸。必须明确,《二年律令》对通奸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可分为两类,即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这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

    关于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和奸”就是指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这条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为一时之爽去筑一辈子城,只至累死成为一堆白骨!

    关于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这里所谓的“同产”,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史记》、《汉书》多有记载,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与奸”律令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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