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四三七、退不避祸,寻根溯原(第2/5页)  危险啊孩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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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部的铁柜里,还算比较完善。

    这以后,三个信贷部忙着补办贷款手续。包括:贷款呈报表、审批表、借据,甚至是营业部的帐和凭证及公证手续,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银行于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下达《稽核问题确认》,对上述信贷质量的核心问题作了完整的描述,并要求整改。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7月13日后向市人民银行上报《关于对〈稽核问题确认〉的确认说明》,并在忙了几个月的补办工作后,两次向人民银行呈请《关于我社整改情况和恢复正常贷款业务的请示》等多份文件。

    现回过头来看,当时所补办的增加抵押,更换担保,完善手续的各项努力,多数在向法院起诉时,被判不予支持,风险依旧。仅仅起到市人民银行同意复业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门到市人民银行调阅这三份文件,就能确认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先出帐后完善手续”的事实,和抵押物普遍没有的所谓抵押贷款。同时也能表明,这是金融服务社和借款企业的共同行为。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经知道特区人民银行拟对该社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贷,导致近10个企业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贷款。我再提供一个佐证,市中院审监庭于98—99年间,启动“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湖贝支行的贷款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卷宗内包含庄宇在内的近10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上述事实。

    二、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谈判时断时续,最后不欢而散。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服务社赖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贷款又难以收回,金融服务社面临巨大的支付风险和社会问题。如何拿出大笔资金去高价购买定期存款成了大家头痛的问题(每1000万元存款大致要额外支付150万元利息差额)。当时,想方设法把这种额外利息转嫁给旧贷款户承担,成为服务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每天的中心工作。这种叫贷款户组织存款保服务社开门的做法,旧贷款户心里是不愿意的,旧贷款户都会谈些条件,要求增加新贷款以解决买存款的资金来源。

    1995年6月3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邀请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务社面谈协助组织存款和一揽子解决建设三八大厦资金的中长期贷款计划。1995年7月10日,庄宇带着我和卜一定到总行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如果对方能出《存款承诺》,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庄总、秦副总、陈副总、赵顾问和三个信贷经理、人事部陈主任、办公室王主任,在庄总办公室开会,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总经理来到后中断会议,金融服务社与三八股份公司现场签订贷款4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条件是:还清所有旧贷;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诺引进一年定期存款6000万元(续存一年);并保证如贷款到期未还,存款继续保持在6000万以上,存贷比保持70%。

    应该强调指出:这份合同是庄宇总经理在任内请示市民银行总行得到同意后签订的。并按照总行的补充要求,湖贝支行(金融服务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开具承诺。后者按银行的要求开出了落款日期为1995年7月19日的对上述组织存款的承诺。

    合同签订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找到陈作业,陈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对方问:“贷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陈说:“真的。”对方表示:“以后合作机会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运输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行四人也来到我办公室,问:“是否属实?”我告诉他们:贷款合同是会议上签的。

    这份由金融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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