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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陈作业和夏天都在忙着核实岸尾公司贷款判决文书相关数据和请示总行上不上诉的问题。夏天忙了几天后,向总行上报了《关于岸尾公司贷款案复审情况的报告》,并与总行资产防损部的沈丽霞面陈,上面口头答复上诉意义不大。而陈作业与谭飞燕、吴冬梅查了几天帐以后,分别列出了两家公司在支行贷款情况表,据此,他也写了一个报告向总行会计部报去。其文曰: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深市银湖字(1999)第022号

    关于安延、岸尾两公司贷款帐务处理的报告

    总行会计部:

    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原贷给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7500万元贷款纠纷案经深圳中院于1999年3月20日以(1998)深中法审监字第0155x一0156x号民事判决书判岸尾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湖贝金融服务社签的借据、合同无效,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下称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

    深圳中院0155x——0156x号判决书上存在的错漏之处:该判决书对安延公司、岸尾公司的借款描述不准确,从而导致岸尾公司贷款余额少500万元,而安延公司则多150万元。如按判决书记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并帐还原,则贷款余额少35o万元。对于上述情况,我行找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解;并找出最先据以发放安延公司贷款的原始借据,事实是:安延公司在我行贷款共21550万元,后因为应付人民银行检查过关,把16900万元贷款划分在岸尾公司名下,以后共还9400万元,余额为7500万元;安延公司则保留4650万元;1996年1月23日,安延公司还款150万元,余额为4500万元,与目前我行报表贷款余额相符。

    我行在起诉岸尾公司时没有找到当初发放给安延公司16900万元贷款的原始凭证,诉状是以分帐以后的岸尾公司有关合同及借据作为证据,岸尾公司在再审中提供了原始借据,并声称要追究我行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我行建议,以最原始借据为依据,将安延公司7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合并到安延公司借款帐上,即安延公司目前在我行借款余额为本金1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可否?请批复。

    附件

    l、(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2、《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3、《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案复审情况的报告》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这份由陈作业写的、以湖贝支行名义上报的正式文件,报到会计部后,由部门负责人转到资产防损部共同研究一番。然后,以总行产防损部的名义,对湖贝支行书面批复如下:

    湖贝支行:

    你行《关于安延、岸尾两公司贷款帐务处理的报告》收悉。按现实情况,本案可以申诉。但安延公司财产状况差,除己查封财产外找不到其他财产,本案申诉意义不大。你行意见对外追款11650万元,在行内帐上挂12000万元,这种做法增加了利息,实际对支行不利。因法院已有判决,对安延公司帐务按法院判决记帐。经行长批示,350万元差额以核销方式处理。但先不单独办理核销,以后一并处理。

    此复。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1999年4月30日

    看官听说:时间很快流逝着,从1994年朱赤儿结识庄宇,在还未开业的湖贝金融服务社轰轰烈烈地开展“以存定贷、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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