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三〇四 庭审 夏天争口气,区大郎抢时间(第1/3页)  危险啊孩子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转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里,夏宇这个星期六回来后十分高兴,对他的母亲樊婷说:“妈妈,我这次期末考试的成绩让老师大吃一惊。”

    樊婷听后很开心,高兴地说:“好儿子,也让妈妈露脸了?”

    夏天听到后,怀疑地问道:“你考到多少分,让老师都能大吃一惊?”

    夏宇说:“不是多少分的问题,而是我的能力让老师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着说:“你说说看。”

    夏宇说:“首先吧,学校考数学,有两条题,很多同学都没有做出来,恰恰是我和几个同学做对了。结果试卷交上去之后,老师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夏宇能发挥那么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为我作弊,就把我调到前排继续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师的怀疑,在心里说:‘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给你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料。’后来在语文中我又发挥得不错。班主任便开始表扬我了!”

    夏天说:“读书关键是要坚持努力,一次一次积累,不能放弃。古时候说:‘十年寒窗苦读’,要有苦字的氛围才能成才。”

    樊婷接话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求儿子要把握一个苦字?要巧,用上巧劲,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着说:“对了。现在不兴忆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万恶的旧社会,穷人的血泪恨……’如果在我们学校唱出来,大家的牙齿都会笑掉。”

    夏天听罢。也是无奈的笑了起来。

    夏天在办公室正看着刚刚收到的省高院对家乐大酒店的终审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与家乐大酒店(下称家乐酒店)、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下称皇龙酒店)签订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家乐酒店540万元,作流动资金使用,由皇龙酒店作连带责任的担保,并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限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同年11月28日,保证人皇龙酒店又与湖贝支行签订《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约定皇龙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贝支行的皇龙酒店房产(粤房字第n2833748号)作为家乐酒店贷款补充抵押。签约后,湖贝支行先后于1994年12月1日划款160万元,12月9日划款300万元,1995年1月3日划款80万元。合计540万元,上述款项均划至家乐酒店在湖贝支行开立的帐号上,家乐酒店除了在帐上备付部分利息外,余款用该酒店支票划往皇龙酒店帐户。贷款到期后,湖贝支行只从其帐户上扣收到26万余元利息。家乐酒店仍欠本金540万元和其余欠息,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担保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原担保合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应视为有效。家乐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故其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将到帐贷款转汇给担保人使用应视为对贷款的实际处分,与原告无关。家乐酒店与皇龙酒店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家乐酒店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54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应如数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