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二〇四、反思贷款发放与管理缺失(第3/4页)  危险啊孩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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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借、经营风险凸现的紧急关头,为了拉进引存放贷的大额定期存款,经请示总行,批准办理了两笔贷款。一笔是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350万元,另一笔就是这个深圳雄鹰工贸公司的2700万元。当时,这两笔贷款为湖贝支行融进了7300万元一年期存款,算是解决了一时的燃眉之急。不料,一年不到,发现两笔贷款都出了问题,从此沾上了官非。这对王显耀来说,的确是不小的打击,并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话说夏天回到自己办公室,便推敲起有关南ao方面的有关材料来。其中一份是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该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94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园寿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总经理。

    被告: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一涛,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13.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 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雄鹰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当然公司应在其质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雄鹰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 27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原告。上述款项,雄鹰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清偿所欠全部利息,1997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1997年5月20日前偿还1200万元本金和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雄鹰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支取质押存单。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00由当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当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3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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