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第3/4页)  危险啊孩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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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们可以写一个答辩状,可以撤诉的。问题在于开庭的时候,会把我们金融服务社利差的事抖出一点。你看。为什么贷款540万元,却拿不出460万,被告就要讲成本,那利差问题不就出来了吗?”

    庄宇说:“他们在调解中心。最好调解解决,不要影响我们单位的名誉。也可以叫深圳凝风公司换抵押算了。另外,答辩书就由老夏写一下,到时送过去。出庭的时候委托你去处理。”

    夏天应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里忙着写起了法律文书。他重新看了诉讼状和一些贷款资料,提笔写道:

    答辩状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宝安区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诉深圳凝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把我社列为第三人。现我社答辩如下:

    深圳凝风实业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我社申请流动资金抵押贷款540万元.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自愿为该贷款提供两栋评估现值合计1320万元的房产设权作押(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证字第19665930号、粤房证字第19666140号。)并由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开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抵押声明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贷员欧忠诚到房产所在地实地调查后,逐级呈报。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签立贷款合同,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宝安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当时,借款方和抵押方称:粤房证宇第19666140号房产证因遗失,补办手续要登报一个月后才能办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补办后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出具承诺后给以合同标的贷款。这样,借款方和抵押方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办妥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的业务公函,证明上述两本房产证均作为我社贷款抵押物,我社贷款抵押设权有效。本社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540万元。

    应该指出,贵院应诉通知书送达前,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具所谓的“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本社并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以及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广*省抵押贷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而是真实的、有效的,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社强烈要求贵院本着“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确认抵押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并责成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从速补办“粤房证字第19666140号”的房产证,并尽快交回我社,以切实保障广大存款户的权益和我社正当权益。

    答辩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写完后详细推敲了一下,认为如果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当成被告的话,这个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证登记环节,石岩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这个案子硬打下去还是很好看的。只有两个环节,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将房产证与“委托贷款合同”连在一起,二是贷款成本的高低将揭示金融服务社违规经营。所以,湖贝金融服务社也有后顾之忧。

    几天后,夏天将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委托书和答辩状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办法官李建华看了夏天写的答辩状,觉得问题有点复杂。但是,正因为复杂才更需要调解成功,才能较易化解三方的问题。于是,法院征求了夏天对调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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