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包罗万象的,但实际操作中,更多只是解释那些“涉诉条款”。
通俗地解释,就是那些打官司的时候会用到的条款。
而“非涉诉法条”,司法系统一般是很少专门去解释的。
就用《专利法》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好了。
比如,《专利法》第三条:国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c自治区c直辖市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这条一般来说就属于“非涉诉法条”。
因为其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授权”,也就是定“哪个衙门依法可以管哪些事儿”。
除非是极端个别的理论情况下(比如要是有个人打行政诉讼,想指控某个国家机关无权过问专利审批事宜,那还是可能用到的),否则,一般是不会有人把这条法条用在打官司上的。
而打官司用不到的法条,法院系统想去解释,这就有些敏感。
一般情况下,是极少捞过界的。
刘教授仔细咂摸了一下,觉得快说到戏肉了,便又敬了冯见雄一口酒,示意他说下去:“那这里面,你看出哪点儿有风险呢?”
冯见雄扯过一张机密文件,郑重地指着上面的两行字:“你看这里,这条解释的大意,是说以后‘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c并实质审查后,被审查员驳回c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修改后,依然不能通过的。
如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而在复审委复议过程中,克服了原驳回理由的,复审委可以直接改判其通过实质审查c并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可是不符合《专利法》原本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
冯见雄说的这条解释,乃至相关法条,文字比较长。
若是落在业余看官眼里,恐怕连文字本身都得绕得云里雾里。
不过刘渊明是业界大拿,自然几秒钟就知道冯见雄在说的是啥了。
只是,刘渊明也没看出这条解释有什么问题和风险。
他又仔细对照了一下,很快发现:根据最高院准备新出的这个解释,似乎原本的专利审查不服救济流程,确实被微调了一下。
刘渊明不敢确定症结所在,便用商量的语气问:“好像,原本按照《指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c并经过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修改程序后,依然被驳回的。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服,向复审委提出复议申请的,复审委复议后觉得不服理由成立c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可以‘发回重审’。
而现在照那个改法,似乎复审委觉得原驳回决定不当的,就可以直接改判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了?”
“总结的不错,就是这样。”冯见雄点点头。
“可是虽然这么改越权了,关我们什么事儿呢?”刘渊明心痒难耐,实在想不通这条虽然改了,但会导致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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