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薪酬来算。但考虑到生意上本来就有些无用功,而且对外报价和内部成本也有差额,所以可以打点折扣。
也就是说,按照最低统计口径,刘传栋这几单冒失的业务,过去大半年里也起码让公司白白亏了200万。
更要命的是,鼎革事务所是一家合伙企业,连“有限公司”都不是。
相信只要不是法盲,都对“合伙企业”这种奇葩存在的法律意义不陌生:这种企业的合伙人,是对企业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也就是说,不像开公司那样,股本赔完就拉倒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外部债务,是连带到死的,赔完了企业的钱还要赔个人家产。
或许大多数人都觉得,合伙企业既然这么奇葩,肯定不应该在现代社会继续存在下去了。
但是,偏偏这种模式在很多律师事务所或者别的事务所里很多。
主要是因为这种模式便于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因为这些企业的人合属性很高,企业能不能混得牛逼全看当家头牌的个人实力(可以是设计事务所里,首席设计师的设计实力,也可以是律所头牌律师的辩护能力,等等)。采用合伙之后,不管当初出资比例如何,章程里都可以灵活约定谁多分红谁少分红。
同时,在正常情况下,各类事务所是属于那种几乎不可能对外负债累累的企业模式。
因为这些企业大多数的成本,都是本身的劳务支出。他们几乎没有上游供应商,生意没做成,最多人工白干,不至于倒赔采购成本。
正是因为这样的属性组合,让律师事务所界依然有大量无限连带的合伙企业存在。
要是刘传栋惹出来的麻烦,真的让鼎革事务所对外赔惨了,大伙儿非得都被他害死不可。
当然,稍微学过一点法的人也都知道,“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只是对外的,也就是所里欠了外债,外部债权人找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能追债。
但是在合伙人内部,还是有追偿权的。比如c犯了事儿导致所里欠了外人钱,合伙人a对外付清之后,是可以回来找c关起门来算私账的。
这种情况下,自然是一切手段都可以上了。
200万!这个账,怎么个算法?
直接让刘传栋自掏腰包c为所里赔上这200万?
理论上法律允许这么干。章程上,对于这种经过合伙人群体公议后c依然因为单个合伙人坚持而造成的损失,也是可以完全叫个人追责的。
毕竟是合伙嘛,又不是公司。
但实际上,真这么做的话,事务所的向心力也会受到重挫,以后招揽新人也会很困难——会给外人留下一个“鼎革所的合伙人只管分肥不担责任,出了事儿就推给新人”的恶劣口碑。
杜丘明跟其他几个头面合伙人斡旋了一番,开口处断道:
“刘传栋,所里的诉讼费c给外部供应商的硬性开支损失,你全部扛了。给你做事的兄弟们的人工开支,就算所里帮你担了,大家艰苦一下——以后都要以儆效尤!谁再敢接这种往外掏的风险代理,招子都放亮一些!另外,这阵子你把总局你认识的那几个领导都请出来,让大伙儿一起做个陪,有些事情你已经不适合代表所里跟领导沟通了”
“100万!”刘传栋的内心不住地哀嚎,虽然比负全责少给了一半,还是打折的,但他起码也是三四年白干了。
即使不至于卖房子,至少也得把存款榨榨干,再把别的理财产品股市投资割肉个七七八八。
而更惨的,则在于对他人脉关系的架空。
少赔的那100万,并不是白少的。杜丘明是摆明了要刘传栋拿自己的人脉关系网来补偿一部分。
本来,在掮客界,每个人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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