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85章(第2/3页)  再次婚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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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听到我说的话,法官对我说:“现在还没有问你,你别说话,等一会儿会让你说的。”听了法官的话我也就不再说话了。</p>

    法官就又部张旭的律师:“纪文丽提供的光盘,里面提到了盖房子的事情,张旭明确说明他把钱都用在了盖房子上,现在他手里没有钱。这个证据你认可吗?”</p>

    “不认可,我也听到了那个光盘,那不是张旭的声音,那是伪造的。”</p>

    “那你要求做声音鉴定吗?”</p>

    “我不认可声音是张旭的,但是我也不要求做声音鉴定。”张旭的律师说。</p>

    就是说张旭的律师把我提交到的所有证据都否定了。我听了以后又着急又生气。</p>

    这时候法官又问我的代理人顾律师:“张玲玲提交的建房申请,你认可吗?”</p>

    “我不认可。被告所提供的建房申请虽然是原件,但是没有地镇里备案,应该是伪造的。还有就是纪文丽和张旭都是这个院子里的村民,属于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因此,张旭和纪文丽有权力在该宅基地上建住宅或者是附属设施。而张玲玲是是城镇居民,她是无权在这个院子里建筑房屋的。至于张旭的母亲,即不是这个宅基地上居民,也没有出资,所以当然是没有她的份额的。再者,新建房屋的审批的手续也是张旭申请的,因此实际建房人应该是张旭和纪文丽。</p>

    其次虽然张玲玲提交了《建房协议书》,书面上显示是她和承包人签订了建房协议,还显示由她支付了承包费,但是她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她无权在本村建房,若新建房屋归其所有,这样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和全体村民的利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表明:使用人为张旭,因此上述建房协议,张玲玲不是合格的主体,而张旭和纪文丽才是建房的主体,涉诉五间南正房,属于纪文丽和张旭所有。</p>

    再次,在张旭和纪文丽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债务,纪文丽和张旭协商一致:张旭建房借他姐姐张晴的七万五千元钱由张旭负责偿还(实际上张旭不是从他奶奶那里借钱,而是他为了躲避前妻追债,将收入存到他姐姐的手里,在建房时,他姐姐又给拿了出来),纪文丽从刘小波处借的两万块钱由纪文丽偿还。”顾律师一口气说出了所有的理由。让我不得不佩服。</p>

    “那赵燕的证词你认可吗?”</p>

    “她的证词我认可,但是她所要证明的目的我不认可。赵燕说在她和张旭离婚的时候宅基地分了一半给她,这是不合法的。张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分割宅基地的权力,所以他们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张旭和张玲玲父女两人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他们任何人都无权把宅基地让给不是本村村民的张玲玲来建房。”</p>

    等到张旭的律师和顾律师都说完了以后,法官说话了。她对张旭的律师说:“张玲玲和纪文丽各提供了一张建房申请书,为了辨别真假,应原告申请,我去镇政府”建设科去调取了建房申请——我们有义务去调取证据。当时建设科的工作人员证明,申请确实是张旭自己写的。当时纪文丽调走了复印件以后,没有几天,张旭就把原件取走了。工作人员称:因为房子已经建完了,又是本人来调取申请的原件,所以她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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