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第一次发出无节制的畅快笑声——很明显包含嘲弄的意味:“哈哈哈哈——仔细想想,这一条准确的‘规则’,本身就与你们追求的‘情感’存在冲突啊。这是律法的规矩。”
文道之中,很自然的包含着“版权法”的理念。
这乍一看应当是自然而然的吧?毕竟,抄袭者又如何有资格封为圣人呢?
但是,违和感却就在这里。
“我族也有类似的规矩啊。”王崎停下笑声,喘了口气:“当大众需要更多的作品,当作品被具备了正面的社会意义,一个文明,就自然而然的会开始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艺术面向市场的时候,财帛就必然会出现。哦顺便提一句,对于你们来说,这个‘财帛’可以替换成‘文气’。作者们认为他们应该拥有自己作品的应有权利。版权概念随之产生。”
幼帝愣愣的问道:“保护这个‘版权’,难道不对吗?”
前世的记忆实在是太过混乱了。王崎记得一个“艺术家反对版权保护”的故事【指斯派德·罗宾逊《忧郁的大象》】,一个叫亚伦什么什么的黑客【《互联网之子》亚伦·斯沃茨,因反对“知识产权”而被联邦政府“迫害”并最终自杀】,以及北欧的某些盗版支持政党。他一时之间竟无法分清这些人哪些是真的,哪些是虚构作品当中,甚至没办法分清这些不同个体或群体是为什么反对版权保护的理念。
但是,他不会为此词穷。
王崎点了点头:“当然对啊——但是,版权有一个规矩,那就是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这句话过于直白而粗俗。但是没人会去为此而指责王崎了。
版权只能保护表达,因为作品的相似度是可以衡量的。但是,作者的思想无法在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衡量。
如果用音乐来说,那就是“翻唱”与“变奏”吧。
同样的歌谣,同样的乐曲,在不同的演绎者手中,可以表达出截然不同的意味。同样的一段旋律,或许有些人会用它表现理想的慷慨激昂,而有些人则会用它来表现爱恋的美好。
而同样的事情,也可以放在文学上。岳飞一曲《满江红》,那是千古忠义。而若是同样的句子,出自秦桧之手,那这首词怎么看都透着慢慢的虚伪。若有人说谭词同写了“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那这诗自然是慷慨激昂的——可实际上,它的作者叫汪精卫。
但是在法律面前,岳飞写的《满江红》与“如果存在”的秦桧《满江红》,必然是“一样”的。
“表达”与“思想”,实际上是分开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上,还存在着“无意识抄袭”的罪名。
披头士的主吉他手兼主唱之一的乔治·哈里森在1971年被指控抄袭。他的作品《y seet l一rd》被指控抄袭一首叫做《he&039;s fe》的歌——这是地球历史上第一次闹上法庭的“音乐抄袭”案件。
而最终的结论,则是哈里森曾经听过原告的歌,然后忘了它。而在创作的时候,他又无意识的引用了这一首歌的旋律。
而这个案件甚至烧到了披头士的每一个成员身上。查克·贝里和约翰·列侬的《e t一ther》被指控抄袭《y一u can&039;t catch 》。小野洋子则被指出《yes, i&039; y一ur anl》与三十年前一首老歌重复。
到了八十年代末,欧美流行乐坛就变成了一个可怕的狩猎场——每一个有名望的音乐人都在猎人的目标之内。
——你不可能记住自己听过的所有旋律。如果你不自觉的引用了,哪怕是用来表达与原作者完全不同的思想,那么在法律上,这就是“抄袭”。
甚至于说,被认定是“无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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