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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国际局势

    第二十三章国际局势

    一九一八年七月份八月份,这是中国国内叛乱的一个月之后,由于国内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双重进攻,叛乱的影响很快就被压制了下去,以边防军为主导的清洗行动非常快,一些参与叛乱的士绅,土匪,旧官僚尽皆被处以极刑,进而更快更好更加彻底的将各省的土地改革完成了。

    与此同时,中华帝国正式进行了体制选举,过会百分之九十七的议院赞成了君主立宪制,当然这样的结果很多革命者其实内心都非常的抵触,因为邓森即便成为了皇帝也不可能放弃军权。

    一九一八年八月一日,正式而庞大的登基典礼在南京的紫禁城外举行,但是这里并不是皇宫,在帝洲之上,正在建设一处微型皇宫,面积三平方公里,一处主体宫殿(用于轻点。)一处后部别墅群(皇室居住区)大约有十二栋别墅,还有就是一处帝宫广场,占据了二分之一的面积,广场上有着一处巨龙雕塑,以及文明进步碑,是邓森要求成立的与国家纪念碑意义相同的建筑,广场有大量的草地,并对所有市民开放。

    在登基的当日,中华帝国第一部正式的,带有民族情操的宪法面试。

    中华帝国宪法:

    中华帝国,是以华夏族为主体,以汉族,壮族,苗族以及南部地区众多少数民族,这些华夏血脉为主导民族而建立的国家,国家公民享有所有宪法所规定的一切福利。帝国政府,帝国皇帝将以己身所有去维护,维护宪法所规定公民之权益,以生命保证领土及国家民族之尊严,帝国不能给予所有公民幸福财富,但是给予所有公民追逐幸福财富的权力。

    中华帝国宪法第一条:人权,作为传承五千年,拥有者世界上最辉煌国家与民族,每一名帝国公民拥有历史祖先所赋予的绝对人权,即自由。帝国公民有行动自由,思想话语人身自由,以及拼搏未来的自由。

    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政府机关之义务。

    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侵害公民自由权,不得限制公民之自由。

    中华帝国第二条:法律,帝国法令,作为国家之根本,但凡帝国公民以遵守法律为责任,并有权利监督法律之执行。

    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没有得到议院通过,不予续更改任何一处法律,在修改之时必须进行全民投票,否则不作为基准。

    中华帝国法令共有一百五十条,涵盖所有(可参考德意志帝国宪法!),并命令指出帝队以维护公民安全,维护国家繁荣,维护领土完整作为最为神圣之任务。

    同时宪法规定,帝国皇帝拥有一票否决权(此权只有在议会赞成票数为百分之六十以下方能有效。),同时帝国皇帝代表国家形象,国民以维护帝国荣耀,维护帝国皇帝之荣耀为最高任务。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议院、内阁、最高军事参谋部三方组成,议院拥有国家民事参政权,有权否定内阁所制定的法令,有权对国内的各种法令进行修改。

    内阁,以民选方式产生,有国家法令制定,外交,以及对外宣战议和等诸多权限。帝国首相必须得到民选支持,并得到帝国皇帝认可(票数百分之五十五,帝国皇帝无权否决。),为执政政府,同时帝国进行三十年的适应性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帝国皇帝拥有内阁的制定权,此项。

    最高军事参谋部,帝事最高指挥中心有战争的制定权,帝国宪法规定帝人是神圣的守卫者,是国民最高荣耀。

    中华帝国宪法,是属于君主立宪制宪法,但是同样鉴于国内的情况,设定了三十年的过度时期,这个时期帝国皇帝也就是邓森还拥有着极为大的权力,除了无权修改宪法之外,还拥有着对内阁的掌控权,也就是说,大部分政务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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