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理徐坤问道:“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对下结算的时间节点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我是指相对于对上结算来说的。说白了,就是对上结算没有拿到审定稿前,我们能不能办理对下的结算。”
张云青解答道:“关于对下的结算要求,现在是明确地写到合同里面去了的。
要求是对下的结算工程量不能超过对上的结算工程量,对下的结算的确认必须是要等到对上的结算确认后再给予书面的确认。
关于这一点,在商务部这个系统内有不同的声音。
我想在这个南山项目部,我们也可以充分地讨论。
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项目一旦竣工验收,就全面启动对下的结算审核工作,就要求下家及时上报他们的结算申报文件。
项目部就按正常的规定的流程来提前审核下家的结算文件,与下家达成高度的一致意见,最好是能够让下家签字盖章一份结算确认文件给我们项目部存档备查。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不能给下家我们任何确认结算的书面手续。
等到了对上结算确认好后,我们再按公司的流程出具对下结算的书面文件。”
赵满福道:“这样做的话,不是违反规定了吗?云青,你是咋想的,为什么会有这个建议呢?”
张云青则不慌不忙地解释道:“赵总,我认为目前写到合同里的,对下结算的这约定,不是很合理,至少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难以实现,所以想用变通的方式来满足公司对下合同结算的这个约定要求。”
赵满福继续追问道:“举例说明一下。”
张云青按要求举例道:“按合同约定对上的结算完成后才办理对下结算,存在一些不合理难以操作的因素,我现在将我能想的因素或者是理由罗列如下,供大家参考讨论:
1、不利于对下成本数据的锁定。
一旦对上数据出来,不排除下家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我们对上结算的具体数据,此时我们再想在对上结算的工程量的基础上,把对下的结算量审核下来,将是非常的困难。所以此种情况下对下成本数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2、不利于对上结算的申报工作。
如:有的项目先报了对上的结算文件,后办的对下结算审核。对上结算申报时渠底的砼和钢筋都没有计算。等在办理对下结算时,实际对下是做了砼和钢筋的,下家还能够提供实际施工的照片、抢工时的视频等,现场去查看时肉眼也是能够看到的。
但是在对上的竣工图没有并没有体现在渠底有砼和钢筋。
追查原因时,发现是因为当时的安排,是建设方现场代表在现场临时安排的,事后我们项目部的人没有上书面文件去确认,下家在进度申报时也没有申报此项。由于商务部的人员数量不足,做不到对现场的每一点都去看清楚看明白,当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后,就会给公司和劳务队伍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3、不利于对下结算的审核工作。
一般情况下对上的结算,项目稍大点的,基本上都是在竣工验收一年左右才能办理完对上的结算,拖得久的项目也不在少数。
而事实上项目部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基本上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不知道分配到哪里去了。
如果他们还在公司里上班,只是在不同的部门的话,还可以继续去找他们要求给予审核支持。
因为在只有当时的管理者最清楚情况,他们来审核对下的结算,是最合适的人选。
但是很有可能相关的管理人员已经没有在公司上班了,他们有可能离职了,有的可能还根本就联系不上了。
当在这种情况下,劳务队伍很有可能把一些责任推到他们这些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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