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华米国望厦约定-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第1/4页)  扶桑镜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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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相关里的资料有的是摘录的,这部分以后会特别注明;还有一部分是作者菌自己整理的——谁能想到动笔之后才发现很多资料不准确呢?

    另外资料较多,不必仔细阅读,仅供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参考而已。

    《望厦约定》

    又称《中华米国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中华与米国在濠镜的望厦村签订的约定,也是清政府与米国签订的第一个约定。

    中华米国《望厦约定》共34款,并附有关口税则。主要内容为米国在通商、交涉等方面,享有与英吉利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吉利通过南海之战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米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华更甚:

    1、协定关税。

    约定规定:“倘中华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协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失去自主权。这和与英吉利的约定一样。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

    约定规定:中华民与米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米国民由米国领~事等官府捉拿审讯,按照米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米国民在中华与别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约定办理”,中华官府无权过问。由此,中华对米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华的领海权。米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华港口“巡查贸易”,中华港口官府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华的米国商船,中华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约定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华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米国应一体均沾。

    《望厦约定》原文:

    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兹中华、亚美理驾洲大协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约定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中华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协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盛;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敕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中华与大协众国及两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第二款协众国来中华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关口胥役需索,中华照例治罪。倘中华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协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协众国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第三款嗣后协众国人,俱淮其挚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华入官。

    第四款协众国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民人事宜;中华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华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抵牾。

    第五款协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除中华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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