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高于“国家安全保障”。
在所有军事政治同盟条约中,“国家安全保障”主要指在盟国受到侵略的时候诺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包括军事在内的所有援助,帮助盟国捍卫领土与主权,或者与盟国采取同进同退的策略,共同对付第三方。“战略安全保障”则主要指为盟国提供全方位的国家基本安全保证,通过共同构建“战略防御系统”抵抗第三方的战略打击。
简单的说,“战略安全保障”是最高级别的同盟义务。
有能力为盟国提供“战略安全保障”的国家只有两个,既美国与共和国。
迄今为止,美国没有向任何一个盟国做出“战略安全保障”承诺。
共和国为巴基斯坦提供“战略安全保障”,绝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而且是必将打
战略平衡的行动。
按照西方新闻媒体的猜测,共和国将分两个阶段履行承诺。
首先为巴基斯坦提供有限“战略防御”,使其具备抵抗印度战略打击的能力,其次将巴基斯坦纳入共和国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之内,为其提供全面“战略防御”能力。完成这两步之后,巴基斯坦将与共和国建立“共同防御体系”。虽然整个建设过程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在此期间双方还得解决立法与资金方面的问题,但是对南亚地区的战略平衡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按照外界估计,印度保有的战略核弹头不会超过200。
因为印度在第四次印巴战争中丧失了唯一的战略核潜艇,20177年上马的“海基战略打击平台”项目未能取得突破,缺乏航程足够远的战略轰炸机,所以印度的战略威慑力量主要由枚“烈火”|||型中远程弹道导弹与120枚“烈火”||型中程弹道导弹组成。
这两种导弹都只能携带1枚核弹头,虽然射程足以覆盖整个巴基斯坦与共和国绝大部分地区,但是缺乏突防能力,很难突破共和国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最重要的是,对共和国威胁最大的“烈火”|||型中远程弹道导弹采用地下井的方式部署,缺乏生存能力。
一般情况下,印度的“烈火”|||准共和国的大城市,“烈火”||则瞄准巴基斯坦。
为了让巴斯坦具备有限的战略防御能力,共和国很可能在巴基斯坦境内的空军基地部署以y-15输机为运载平台的“空基激光拦截系统”。按照西方媒体的公布的数据,“空基激光拦截系统”能够拦截500千米范围内处于助推阶段与上升阶段的弹道导弹,而“烈火”||型弹道导弹的最大射程只有1500千米,弹道高度不超过250千米。只需要6~“空基激光拦截系统”就能确保巴基斯坦的本土安全,让“烈火”||型弹道导弹成为摆设。为了加强拦截能力,共和国还有可能向巴基斯坦提供射程达到150千米、能够有效拦截再入大气层阶段的弹道导弹的“地基导弹拦截系统”。结合两套拦截系统,即便印度同时发射120枚弹道导弹都无法对巴基斯坦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对共和国来说,向巴基斯坦提供6~套“空激光拦截系统”与“地基导弹拦截系统”并不是难事,也不会对共和国自身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造成重大影响。因为巴基斯坦的主要武器装备由共和国提供,基础设施相当完备,所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所有部署工作能在1周之内完成。
现实非常残酷。
虽然巴基斯坦的战略威慑能力并强,保有的核弹头不到1枚,能够打击印度全境的弹道导弹不足50枚,但是在巴基斯坦拥有了足够抵御“印度矛”的“中国盾”、而印度又不具备战略防御能力的情况下,还会把印度放在眼里吗?
印度无选择,只能在“克什米尔问题”与“藏南问题”上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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