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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八)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八)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洪武元年(16八)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7)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冬夏各给布一匹,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

    明初的移民垦荒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发展。

    洪武三年(170)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发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1。

    洪武四年(171)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洪武九年(1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阳垦田。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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