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0章:四大继承之首(第2/2页)  从零到法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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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受胁迫的遗嘱无效;(被逼无奈)

    第三个,伪造无效;(皇弟弟想伪造)

    第四个,篡改无效;(本来是东宫为帝,却改成自己)

    第五个,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立遗嘱的,之前的遗嘱无效。

    至于最后的撤销变更,也不难理解。

    就是以最后一份所立有效遗嘱为准。

    唯一的一个重点,就是遗嘱的执行人,你可以理解为托孤大臣(深受信赖,有话语权),皇帝对他说了很多,怎么办,肯定先说好了,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按照执行就行,任何人不得干预执行人。

    ——分割线——

    至于遗赠,也不难理解。

    就是无偿给了别人,这个别人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有效条件可执行,可以参照遗嘱的执行,就是一个是给自己人,一个是给外人的区别。

    还是一个样子,该怎么执行肯定遗嘱已经立好。

    要说区别,也就四个。

    第一个,主体不同;(自己人和别人)

    第二个,客体范围不同;(遗赠不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第三个,接受、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有法定期间,知道受遗赠两个月)

    第四个,遗嘱可以指定候补继承人,遗赠不行。

    ——分割线——

    至于,最后的遗赠抚养协议!

    简单概括它。

    第一,是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

    第二,他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死后按照协议,转移给抚养人;

    第三,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

    你可以理解为,双务有偿服务,记住了,这是一个签订的协议。它区别于遗赠,在遗赠之后加了抚养协议!

    是不是理解更简单了呢?

    理解遗赠的概念,至于扶养协议,是不是也就能够触类旁通?

    (而且,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继承开启,最先的,是遗赠!)

    所以,之前的那一章,附带了一个遗赠抚养协议,是不是就知道了?

    看起来很短,但是,我怎么感觉,这协议好牛逼啊!竟然是四个里面最开始的。

    法定继承为最后,抚养协议为最先。

    而遗嘱遗赠这两个,倒是排中间了。

    这

    哈哈,所有的一切,都败给了它,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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