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8章:太子篡位(第1/2页)  从零到法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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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是大年初一,也不能停止学习啊。

    当然,这只是相对于我。

    切不可断了这养成的习惯,否则,这倦意袭来,就难说咯。

    今天的内容,真的很少,不多。

    第二十六章:继承概述。

    还是采用三问的形式。

    继承的概述,分为了两个部分,其实一看就知道。

    继承和继承权啊!(废话那么多。)

    其实就是(逝者)把钱给了后人,后人接过,继承。

    而法律上,是指自然人死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逝者)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重点是死后)

    这是继承。

    而继承权,则是这个人享有的一定权利(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打个比方:古代的皇帝,把自己的太子叫到身边,还请了德高望重的托孤老臣作为见证人,以圣旨为证明,立下遗诏,盖上玉玺,太子为下一任皇帝。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呢?

    第一个,继承权的取得,必须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父与子)

    第二个,主体是自然人;(有行动能力的太子)

    第三个,是一项财产权;(整个天下)

    第四个,不可转让性;(只有可能是太子,当然,会不会存在谋朝篡位就不晓得了)

    第五个,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盖上了传国玉玺,老臣作为见证人)

    也就这五个。

    今天的内容并不是很多。

    ——分割线——

    而取得继承权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按照天子顺位,太子为东宫皇帝储君)

    第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有遗诏,也就是圣旨)

    前者是法定继承,后者是遗嘱继承,怎么区别呢?

    立没立遗嘱。

    如果没有立,那么就是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就是三类,依照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抚养、赡养)

    至于继承权的放弃,就是放弃啊。(就这么简单)

    而继承权的丧失呢?

    又打个比方:皇帝临终前,太子得知消息,要传位于自己的弟弟,急了。于是,就把皇帝杀了,为了怕自己弟弟知道然后探究,叫人也把自己弟弟解决了,这样就没有人与他争夺皇位了。

    这个行为中有哪些法定事由呢?

    第一个,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皇帝)的;

    第二个,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自己的皇弟弟)

    第三个,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把遗诏改了)

    第四个,遗弃被继承虐待被继承的。

    说实话,古代这种谋朝篡位,其实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当然,这只是一个举例,不要当真。(千万不能当真,现在现代,学习到知识点就行)

    而丧失了效力,也是没有了继承权。

    最后,是继承权的保护。

    就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宫里有人护住了遗诏,外头有人保护了皇弟弟。)

    可是,保护也有个时限啊。

    (2年)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这些。

    其实,只需要弄得,法定继承和遗嘱的区别。

    没立,那么就是法定继承。(就是太子的了,顺位而来)

    立了,就是先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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