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章美国历史的黑幕(二)(第2/3页)  红白之战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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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

    由于《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围绕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随着联邦领土的日益扩大和准州像走马灯一般不停地申请加入联邦,南北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积怨日益加深,宪政危机愈演愈烈。对此,联邦行政当局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国会两院争吵不休,一筹莫展。在此历史背景之下,联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间对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审理显得格外引人注目。斯科特是一个黑奴,1833年被主人卖给蓄奴州密苏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的军医。1834年至1838年期间,斯科特跟随艾默森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的军营里居住过4年。1838年,斯科特随从主人重新回到密苏里州。1843年艾默森去世后,根据其遗嘱,斯科特成为主人遗孀艾默森夫人的财产。1846年,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师声称,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4年,因两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斯科特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诉讼,斯科特案终于在1856年2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艾默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转让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所以此案史称斯科特诉桑弗特案。可能有人会奇怪,斯科特一介奴隶之身,为什么能够在蓄奴州密苏里州的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并且成功地把这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呢?是这么回事,如果斯科特案发生在原始蓄奴州之一的南卡罗来纳州,那么斯科特的起诉根本就没戏。但是,密苏里州是立宪建国后新建的蓄奴州,有关黑奴的州法不象原始蓄奴州那样野蛮苛刻,黑奴拥有为自己的人身自由上法院喊冤告状的权利。

    1850年,密苏里州地方法院做出了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使斯科特在法律上暂时具有了密苏里州公民身份。此外,作为艾默森夫人法定代理人的桑弗特是纽约州居民,处理不同州公民的法律纠纷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这样,斯科特案自然可以名正言顺地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斯科特的律师则认为,斯科特跟随主人在威斯康星联邦领地的联邦军营里住过两年,由于联邦政府对这一地区拥有管辖权,所以斯科特实际上已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是顺理成章之事。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犹豫不定和左右摇摆,1857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以7比2五票之差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主审此案的是年逾80的首席大法官坦尼,他亲自执笔撰写法院判决书,从分析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入手,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辩护。斯科特案判决涉及到三个重大宪政问题:第一,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并具备在联邦法院申诉的资格和权利?第二,斯科特从蓄奴州随主人来到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后,是否能使他自动获得人身自由?第三,国会是否有权利在联邦领地内禁止奴隶制?对于第一个问题,坦尼法官明确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坦尼的法律根据是,在立宪建国之前,只有州公民,没有美国公民。当联邦宪法正式生效时,联邦管辖下的各州公民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几乎相当于中华后世的彭宇案,一个使国家道德沦丧的错误判决,一个使美国处于了内战的边缘。双方都要位这一错误判决付出惨重的代价。

    但是,由于黑人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在宪法生效时不具有州公民资格,所以他们没有自动归化为美国公民。联邦成立之后,将居民归化为州公民属于各州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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