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第2/3页)  苏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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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多少小民会因为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处,去得罪耕田牛犁稼器给他们的富户?”

    “还有富户们提前收了钱,将耕作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小民们却没有这样的机会,那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名为抑兼并,而实为助兼并!”

    “因此说,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并没有实质内容。这个法,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打击了民间借贷,让富户没有了风险,由国家直接接盘,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愿意与我展开讨论,苏明润随时恭候。”

    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让大家在印象里,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让大家以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还有就是,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也是普遍现象?

    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畅,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也算是活

    该。

    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

    宋人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违者加罪。”

    “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一直发展到“诸路州县约束人户,放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

    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县官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

    所谓“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

    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

    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

    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到了宋代,已经发展到“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从“官不为理”,发展到了“官为理索”,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

    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

    该不该治理,当然该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

    虽然执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监督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欠逋,农人欠朝廷的每年应纳的赋税,那才绝对是一大帮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没有减少农人多少负担,因此也就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虽然能够替国家充实国库,但是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反而会导致兼并加剧,农人负担更重,生产效率降低,社会矛盾激化,反对声音过大等诸多问题。

    如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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