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百八十一章 官制改革(第1/2页)  江东周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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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周瑜的设想,若是中央官制改为三省六部制,初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还是由尚书令管辖,不过此等职位权力仍过大,若是没有合适人选,尚书令一职可以空缺,由皇帝自己来直接管理六部,这样就和历史上的明初格局类似,确保了皇权,也反过来推动皇帝要亲历政务,对天下之事明察秋毫。

    地方官制,从夏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到秦汉的郡县制、州郡制,都有非常大的缺陷,即地方主官的权力过大,军政皆握在其手,一旦其人有异心,日久必会生乱。

    周瑜知道,历史上在秦汉之后,唐宋两朝采用的是道路制。

    唐初有州三百二十八个、县一千五百七十三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

    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州府、县三极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极政区。

    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籴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

    宋朝的路制,明显的弊端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

    以宋朝那么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人口,最终却被金、元所灭,这繁杂冗沉的官僚体制,不可谓不是其根本原因之一。

    周瑜想要采用的行省制,是元世祖忽必烈于中统年间确定的官制。它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

    元代在全国共设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代、清代所继承。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故“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

    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行省几无任官和诠调权,在这方面远不如汉唐地方大员;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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