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23 章(第1/4页)  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3094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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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以吨计;20万份代替宣誓的保证书,并有数以千计的受害者保证随时出庭作证;举行了403 次公开审判。

    1945年8 月8 日,经杜鲁门总统任命的美国首席检查官罗伯特杰克逊到任,得到四大盟国的支持。四国共同确认了这次审判的合法xìng。法庭的地址最后定位在纽lún堡,而不是苏联建议的柏林,也不是英国建议的慕尼黑。苏联和法国作了让步,一致同意使用英美的法律程序。这次史无前例的审判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当时的德国一片混乱,大多数战犯早已逃得不知踪影。同时,纳粹战犯的滔天罪行是欧洲以往任何罪犯难以比拟的,这又给审判和量刑带来极大困难。四大盟国初步拟定的应搜捕名单上列名100 多万人,苏联要求对至少20万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由于四大盟国和全世界正义、进步势力的支持,各方面事项都较快地出现了转机。在众多当地居民的密切配合下,盟国侦查人员在从挪威到意大利,从荷兰到希腊,从俄罗斯到法国的广大地域内,两月内就抓获了几千名有分量的甲、乙级战犯,其中,在汉堡抓获到里宾特洛甫,在奥地利拘捕了卡登勃lún纳,在德国的英占区截获了绍克尔,在贝希斯特加登抓到了莱伊,军火巨头克虏伯则落人加拿大宪兵手中。除去先期已死亡的莱因哈特海德里希,畏罪自杀的戈贝尔、希姆莱以及执行死刑前夕才服dú毙命的党国二号人物赫尔曼戈林以及劳工阵线负责人罗伯特莱伊外,纳粹甲级战犯可以说在纽lún堡法庭照了一张全家福合影。

    纽lún堡法庭认定的有关战争罪犯的确认标准如下:1 .被控犯有发动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者定为首要战犯。战争罪亦称“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罪”,战争罪是指有计划地或大规模地、特别是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组成部分地实行各种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构成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行为。战争罪主要是指违反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在纽lún堡审判中,战争罪被作为三项主要罪行之一受到审判和惩罚。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战争罪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占领土或被占领土内的和平居民的屠杀,为奴役或任何其它目的而对平民的虐待或放逐,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物,任意毁灭城镇、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破坏和平罪亦称侵略罪,是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达到上述任何目的的同谋的犯罪行为。侵略罪以非法使用武力为主要手段,入侵或攻击另一国领土,侵犯另一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严重地危害了世界和平与安全,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基本利益,是另一项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在纽lún堡审判中,侵略罪以“违反和平罪”的名称被列为三项主要罪行之一受到审判和惩罚。此类战犯包括纳粹党、帝国中央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国防军、党卫军高级将领,统帅部成员。例如帝国元首希特勒、纳粹党和政府第二把手戈林、党卫军帝国司令官希姆莱、纳粹党秘书长马丁鲍曼、外jiāo部长里宾特洛南、宣传部长戈贝尔、内政部长弗利克、劳工部长绍克尔、东方部长罗森堡、驻波兰总督汉斯弗兰克。驻荷兰总督因夸特、帝国中央保安总局局长卡登勃lún纳、统帅部负责人凯特尔和约德尔、秘密警察的首脑密勒等。共计122 人(其中密勒、鲍曼等一批人负案在逃)。

    2 .被控犯有戕害人类罪和违反人道罪(当时“种族灭绝”的罪名尚未出台)的组织者,定为乙级战犯。违反人道罪是指有计划地或大规模地实行由某一政府或组织或团体唆使或指挥的对任何平民的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和其它各种非人道行为,以及基于政治、种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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