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65章 不要装可怜行不(第2/3页)  贴身保安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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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微妙,其定位本身即蕴含悖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应星的梳理,1982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通过,标志着信访制度的转身:与毛时代服务于大众动员和阶级斗争不同,信访制度在新时期的服务对象是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大局。

    在应星看来,从大众动员和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维稳”问题必然浮现起来。由于许多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在农民负担、土地纠纷、职工下岗、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上,不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作为一个有自己利益的主体,因而势必具有与当事人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倾向。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公社的瓦解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基层单位的控制能力削弱,城乡居民寻求自我利益表达的能力和空间与日俱增。更重要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以往的行政手段似乎失效。

    应星认为,信访一方面突出安定团结的秩序诉求,要求把矛盾留在基层,另一方面,作为中央制约基层政府的手段之一,它又在某些情形下鼓励访民“依法抗争”。

    这两种目标之间的冲突,使得信访处于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之中:中央政府一方面希望能有一条群众线路监督地方,因此坚持信访制度;另一方面,却不想因此影响中央工作,因此要求地方政府严控信访,将“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并消化在基层。在这种以“堵”为主、不拓展梳理通道的思路下,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如集体上访,地方政府只能求助于非常手段。

    由于缺乏程序性和法律效力,信访制度难以有效地终止矛盾和纠纷;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权力的任意性。与此同时,权力支配下的司法过程中的矛盾终止机制也是软弱无力的。

    “维稳”体制与国家转型期面临的问题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而膨胀。要打破“越维稳越不稳”的稳定怪圈,正如清华大学教授孙某所指出的,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

    择其要者,可以“法治”二字概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中央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宣布,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仍需加速。欲求社会真正稳定,首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具有公信力、能制约公权的司法,是社会的“减压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得法院真正能依法行使职权,社会冲突亦可纳入法治轨道。

    其次,应当逐步扩大民》主。民》主者,公民当家作主也。大如政府换届,小如水价增降,公民手握选票,参与听证,选举有权,表达有道,不稳定因素,自然可去之大半。

    再次,执政党应当转变执政思维,增强执政能力。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现代社会的社会冲突不仅在所难免,而且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必然现象。对此,一方面,政府自我约法,不越界,不违法,不制造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放开民间组织,培育公民社会,一旦起了冲突,有法院审判,有非政府组织调解,自然安定团结,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不仅能成为人们的“挡箭牌”,亦能成为安定社会的鼎器。

    但是,真的要达到这一步,还不知道要经历多少年。从赵建辉所处的角度看过去,这一步的跨越,还真的很难很难。它并不是难再几项制度的设立,而是难在执行制度的人的思想理念。

    现在自己的层次还没有站到那个高度,也只能该下班的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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