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八八章 帝国体制(三)——地方行政(第1/3页)  龙啸大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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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会、内阁、司法三个系统都建立了起來,同时也开始制定【中华宪法】,但所有的这些,都属于中央的机构,而帝国的新体制中,当然还包括对地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

    从原则上來说,各地方,由其是省级地方机构,也应该和中央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建立地方议会、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统,但地方机构的建立,要远比中央复杂得多,因为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帝国的新体制,三权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相对來说,被商毅统治时间较长的地方,如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台湾这八个省的发展较快,对三权分立、国会、民主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统治的时间短,由期是北方地区,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机构的调整,也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商毅的构想,首先应该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统系和司法系统,然后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议会。

    其实在商毅称帝之前,就己经将地方的行政系统划分为省、直辖市,,省会市、市,,县,,乡、镇四级,虽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个乡、镇级的划份,对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强了一些,但各级的行政制度,官员机构的设置,和明朝相比,并沒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名称不同而己。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机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少吏多,政经财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层的地方,官员的数量就越少,以明朝为例,在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抚主管行政军政、布政使管财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还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这一套班子的人数也不多。

    按明朝的官制,一个府级的行政机构的政府官员是:知府一人、通判无定员,推官一人,经历司经历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检校一人,司狱一人,不计无定员的通判,其他的全部加起來,也就是六个人,就算多加几个通判,撑破天也就十來个人,就要管理一个府的事务。

    府级是如此,而县级就更惨了,全部的官员就是: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再有一个县教谕,通共就只有五个人,因此管理事來就只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管。

    虽然说古代的府县规模不能与现代相比,但也不是只靠这么几个人就能够管得过來的,因此各地方官员就只能依靠什么师爷、幕僚、衙役、班头、仵作、团头等一批下层的吏员,來管理地方的行政、税收、差役、保甲、缉捕、狱讼等等事务。

    结果这一批人虽然都不算是正式的朝廷官员,但却在实际上牢牢的把持着地方基层的权力,或是蒙上压下,或是驾空上级,或是上下串通,吃拿卡要,中饱私襄,在地方上的种种弊端,十有都是这一批人弄出來的,朝廷的官员到了地方之后,还要和这一批人敲好关糸,否则就很难开展工作,好一点的最多就是不同流合污,而差的就是一拍即合,大家一起闷声发大财,等任期满了以后,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來之后,就一切照旧。

    而且朝廷的官员还可以一批一批的换,而这些吏员却都是终身制,只要不犯什么大错,就可以一直当到老死,甚致还是世袭制,老子死了儿子接班,哥哥沒了兄弟顶上,所谓“官无封建、吏有封建”,就是指得这种现像。

    这也是一个让后世的历史学家很难理解的现像,一方面历代以來,每一个王朝都会肖许多的闲散官员,由其是在科举制度完善之后的宋明清三代,毎年政府都会产生大量的闲散官员,最多的时候可以达到数万之多,全都是白拿工资不干活的主,当然不是他们不想干,而是朝廷沒有那么多的职位,只能靠政府养活着他们,成为政府沉重的财政付担,而在另一方面,在地方基层的行政官员又极少,根本管不过來地方的事务,只能依靠大批的吏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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