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举。尚在道路转徒的流民,生计未立,无籍可稽,一般说来,还难于成为征发对象。对于他们,必须先有一个使之着籍的过程。眼下可以征发的,只能限于已经庇托于大姓、定居营生的流民?。因此,晋元帝时出现了一些处置流民的法令。
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东晋之初,“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于是而有给客制度的出现。据《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南兖州条,晋元帝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太兴四年的给客制度限于流民之失籍者,地域只是都下及扬州江南诸郡。制度规定流民皆条其名上有司,并规定为客者皆注家籍,即附籍于主人户中,其用意在于使流民有名可稽,使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掌握这些流民。《晋书》卷九一《儒林徐邈传》,东莞徐澄之与臧琨率子弟并闾里士庶千余家南渡江,家于京口,遂世为京口人。依情理度之,徐氏、臧氏所率流民居京口者,以社会地位论,既有士有庶;以经济状况论,当有地主、僮客与自耕农。但要进一步指实这种区分,估计各自所占的比例,探究这些人所受给客制度的影响,则是困难的事。
给客制度本身,还不是东晋直接征发流民为兵。但是流民既已着籍,东晋朝廷征发他们就有了根据,所以出现了同年所颁“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的诏令,见《晋书》卷六《元帝纪》。这是以诏令形式放免为私家僮客的流民而征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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