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阵山呼:“费大人断案如神!”
费一流转念一想,道:“即便是证明了王九州和陈桃红确实指腹为婚,但是陈桃红和周八公子的婚约也是实契。究竟哪一张婚约应该作数呢?几位大人,你们认为应该如何呢?”
路知府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先前已然指腹为婚,而且婚约未断,之后再许配给周家自然是无效的。即便是再许配给一百零八家,也理应通通无效。就好比有夫之妇,岂能再嫁他人?所以自然应该是王九州和陈桃红的婚约作数。”
李四邺道:“我倒认为,理应后约取代先约。请问堂上诸位,谁年轻之时还没有做过一些个有瑕疵的事情。《左传》中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年一句儿戏,如今情势早已变更,理当有所改变。何况指腹为婚那都过去多少年了,王老丝都已然离世了,怎么能用过去的一纸婚约限制住如今的人呢?而且周家与陈家的婚事筹办已久,接着办下去,成本更小。所以陈桃红和周八公子的婚约才应当作数。”
费一流思忖着:后约取代先约?这个词好像在法学课上听过。但是法律规定,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个条约的双方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后约取代先约的。至于什么成本问题,本末倒置嘛!四邺,你这个逻辑有些站不住脚啊。一向谨慎的四邺如此断然,莫非是这样说的背后有什么好处?
西县令道:“下官有个不成熟的想法,可以让这两张婚约都生效。不知当讲不当讲?”
“如此甚好,快快讲来!”
西县令迈着方步:“首先说第一张,王家和陈家,两家是有两次指腹为婚,早年间陈兰娇嫁给了王家大公子,已然是一次。不妨让陈兰娇再嫁一次,王家大公子再迎娶一次陈兰娇,不就好了?指腹为婚的婚约履行完毕。随后陈桃红嫁到周家,那就是另外一张婚约了。”
李四邺和路知府齐声道:“狗屁想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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