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政治制度的核 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其具体体现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管 理、群众自治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 任期与全国 “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全国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组chéng rén员由全国 “人大”选举产生,它对全国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 “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 和其它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这些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 大”常委会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 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 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全国 “人大”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他对外代表国家,掌握 国家要项的发令权、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对外条约及重要协定的准废权,以 及代表国家的授勋权等等。1982年宪法规定: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认中 央军委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 “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 “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 “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 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 “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 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统一的行 政权力系统,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 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另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村民自 治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群众自治的 一种表现形式。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组 织形式。合作的根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 共”,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推进社会主义 事业前进的重要途径。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1949年到1956年是过渡时期。1956年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中国已 经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的 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受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某些封建残余 影响,也由于我们在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建立以后,未能进一步切实致力于 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建设,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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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甚至在 “文化大革命”中使民主建设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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