缚的程度不 同。西欧封建农奴,一般终生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随意离开土地;而 中国封建佃农可以改佃或撤佃。宋人胡宏指出,如果地主对佃农“呼之以奴 ① 狗,用之以牛羊”,佃农就会 “忘其怀土重迁之真xìng,惟恐去之不速”, 所以出现 “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末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 ② 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第二,西欧封建农奴所占有和使用的领主的份地, 就量而言一般是固定的,领主对农奴的压榨与剥削具有强制xìng。而中国封建 农民佃耕地主土地的数量没有固定数。佃耕土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自 身的经济能力和耕作技术。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起来,这种佃农对地主的依 附xìng较弱。 西欧封建农奴与中国封建佃农受束缚的程度不同,主要取决于土地制度 的不同。在西欧,领主的领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况且随着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土地更不易被分割。这样在一个家族内就有可能长期据有一块土地。稳定的 土地所有权,使领主能将领地划分为份地jiāo给农奴长期占有和使用,从而形 成领主与农奴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 兼并与买卖司空见惯,土地所有权的旁落、易手不足为奇,再加上中国家庭 继承制度是多子析产,社会上一些富有者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当家庭由于 人员过多而分立时,土地被支离分割是必然的,因而有“富不过三代”之说。 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xìng,不能使地主将其土地划发为份地而长期出租给佃 农,因此也不可能形成稳定而长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其三,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不直接同国家政权相结合。西欧封建庄园建立 后,国家各级政权同庄园结合起来。一个庄园领主,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 而且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也同样拥有权力。一个领主庄园是一个政 治、经济、军事实体。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经济同国家政权是相分离 的,自春秋战国以来,封建国家实行郡县制,郡县是单独的政权实体,它同 该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不直接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皆由 ② 苏洵 《嘉佑集》卷五,田制。 ① 转引自 《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 年版,第119 页。 ② 《续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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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执行,地主根本无此职能。国家的诸项权力之所以从地主土地所有权那 里游离出来,是因为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买卖,基于此,又没有形成类似于 西欧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地主的经济身份无法永远固定在一个家族或一个人 身上,因而国家的诸项权力也无法jiāo给某个地主长久掌握。于是在地主经济 之外,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就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系统的官僚机构。由于 地主经济地位的不稳定xìng,因而郡县官吏的职位高低无法根据其经济地位而 ① 定,从而形成“官无定守,民无定奉”的局面。因此国家任用官吏的原则是 ② “择人以尹之”,“俾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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