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也就是12月20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二次开庭。我也随代理律师一起参与庭审,准备给xx公估公司的鉴定人员以有力的还击!
主审法官在宣读双方权利后,示意被告可以向原告委托的鉴定人员质询。我苦苦等待的时机终于到来了,立即对照着公估报告,开始向对方提问:“在贵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明确写着:勘验时通知双方。请问贵公司是否做到了?”
鉴定人员回答道:“车主曾经拨打过你们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定损。”
我继续问道:“经查询通话记录得知,车主确实致电我公司客服,要求定损。而我的问题是:你们在勘验的时候,是否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鉴定人员回答:“没有。”
感觉对方的回答正中下怀,我便换了个方向,试探着问道:“公估报告中附带的车辆损失照片是不是能够清楚地反映标的车真实损失的全部照片?”
鉴定人员回答道:“不是,报告中附带的只是部分损失照片,我们在报告中就提供这几张照片。”
我接着问道:“你们的鉴定依据和鉴定方式是什么?”
鉴定人员回答道:“依据的是我们公司的鉴定标准,鉴定方式是现场勘验车辆。”
想在庭审中掌握主动权,就需要在找到对方的一个弱点后刨根问底,而且最好能往对方的“祖坟”上刨!
我就刚才的话题进一步“深挖”道:“您说鉴定的依据是您公司的鉴定标准,那么请问,您公司的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公估报告中列明的损失清单是否就是您依据您公司的鉴定标准确定的?”
“公司的鉴定标准就是公司的鉴定标准,公估报告中的清单肯定是依据公司的鉴定标准确定的!”鉴定人员不耐烦地回答。
趁着对方还没有明白我的意图,我继续问道:“您在损失清单中列明的需要更换的零件项目是否能够准确反映事故车全部的损失情况?”
鉴定人员一脸迷茫地反问道:“当然能啊!否则没损坏的话我列上它干什么?”
我坚信以我“十万个为什么”的功力,就算再狡猾的人,也会被我连珠炮一般的问题问得毫无招架之力,肯定会漏洞百出,正好在我的对手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赶紧问死他!
“你是依据什么方法确定零件是否损坏的?定损价格的来源又是什么?”我向对手使了一招“双箭齐发”。
这一招果然奏效!我能明显感觉到对手的心里开始烦躁了!他摆出一副不屑的表情向我回答道:“你这个人真外行!问的问题一点也不专业!我们依据多年的经验鉴定事故车,零件是否损坏一看就知道了;价格是依据公司规定执行的,并且在出具公估报告之前,已由公司内部的核损岗进行了审核。”
为了让对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在我“导演”的“戏”里充当“演员”,我赶紧缓和他的情绪,笑着说道:“请您不要激动,在法庭上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即可。既然您说了,您是依据多年的经验鉴定事故车,那么请问,您在换件清单中所列的零件,绝大部分均为电器元件,您又是如何确定这些电器元件已经损坏了呢?”
“我们是在维修前对车辆进行勘验,因为时间短,只能看到什么定什么。”鉴定人员的破绽已经显现出来了。
我立即抓住时机追问道:“既然您说是在维修前进行勘验,那么您是如何确定这些零件已经损坏了呢?为了让您听懂我的意思,我再细化一下刚才的问题,请您正面回答,您是如何判断电器元件损坏的呢?在此我向主审法官声明,由于换件清单中所列的零件项目较多,我就不再对所有零件的定损依据逐一质询了。”
“刚才我说的是维修前的勘验,并没有说零件已经损坏了,电器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