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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喙、附子、椒、芫华”,固数者并举。孙又云“叶不审 何字之误”,余按“叶”即上举各草之叶,非误字,各叶置水中,可以dú敌人也。城外人家有 汲水处,可填(同填)塞则填塞之,不可则置dú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敌yù攻,即去城外 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yàodú之”,即其遗法。

    末两句,乍看之似与上文不连,细思之,“安则示以危”者即 ? 括豫储蔬食dú物之注文,“危则示以安”乃相对的补充之词,旧注对此,均未说明,吴书且 别为一节,非也。

    19 寇至,诸门户令皆凿而类窍之,各为二类,一凿而属绳,绳长四尺,大如指。

    此言门户凿孔之法,与子篇8为复出。

    “类窍”犹言穿孔,“二类”即“二类窍”之省文,孙改“类”为“” ,非是。

    20 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 羽。

    此亦清野之术。●即脑字。

    21 吏桐●为铁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为击三隅之 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错误极多,旧注家亦不能确言其大意,据余揣测,似 是两节互为错乱,约应钩改如次:

    (一)吏、桐、●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 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

    (二)为铁,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简取厚材木如、桐、栗者为衡柱,如事 势已急,猝不可远取,则尽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原作“”,依孙改,图书集成戎政 典作“檀”。“击”字运本作“墼”,酉篇6又有“击”,因文既空缺,颇难断定。“吏”可 能为“●”字之讹,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并言。栗,古文作“? ”,“●”无疑是其坏体 ,栗是坚木也。

    (二)段之,或说为斧,或说为箭,据文重五斤观之,似不 是箭,孙谓“击”之形为三隅,无据。

    22 诸林木渥水中,无过一。

    此言水内积存木筏之限制。

    孙以“重五斤已上”连诸林(材)木为一句,谓指材木之小者 ;余按古今人论材木,都以长、厚分大小,未闻论及重量,孙之读法,显不可从。亦作筏, 今世谓之“排”(亦作●),渥,浸渍也,材木未用时须浸水中以免拗裂,现尚如此,故特规 定水内之木排,不可多于一,免事急时被敌利用。

    23 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积薪须涂土,见子篇24等节。

    24 吏各举其步界中财物可以左守备者上。

    此言各吏人须调查辖区内财物,征发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内也。左即佐,见上11。子篇 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

    25 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有善人,有长人,有谋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 有内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门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使人各得其所 长,天下事当。钧其分职,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备。强弱有数,天下事具矣。

    此节言用人当名实相副,各当其材。

    使士,吴汝纶云“当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苏疑善下脱 一字,又疑善门为善斗之讹。应名谓名实相副,内同纳。钧同均,等也。

    26 民相恶若议吏,吏所解,皆札书藏之,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此言处理民间诉讼及人民控吏之法,参酉篇74。

    民相恶若议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孙云:“吏所解谓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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