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7 章(第3/4页)  中华兵法大典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总木,弩如羊角,人人无不腾陵张胆,绝乎疑虑,堂堂决而去。

    制谈 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阵,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

    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鼓鸣旗麾,先登者未尝非多力国士也,先死者亦未尝非多力国士也。

    损敌一人,而损我百人,此资敌而伤甚焉,世将不能禁。征役分军而逃归,或临战自北,则逃伤甚焉,世将不能禁。杀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杀人于五十步之内者矛戟也,将已鼓而士卒相嚣,拗矢折矛抱戟,利后发,战,有此数者,内自败也,世将不能禁。士失什伍,车失偏列,奇兵捐将而走,大众亦走,世将不能禁。夫将能禁此四者,则高山陵之,深水绝之,坚阵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犹亡舟楫,绝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明赏于前,决罚于后,是以发能中利,动则有功。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马,万人一将,以少诛众,以弱诛强。试听臣言,其术足使三军之众,诛一人无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况国人乎?

    一贼仗剑击于市,万人无不避之者,臣谓:“非一人之独勇,万人皆不肖也”。何则?“必死与必生,固不侔也。”听臣之术,足使三军之众为一死贼,莫当其前,莫随其后,而能独出独入焉。独出独入者,王伯之兵也。

    有提九万之众,而天下莫能当者,谁?曰:“桓公也。”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吴起也。”有提三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武子也。”今天下诸国士所率无不及二十万众者,然不能济功名者,不明乎禁舍开塞也。明其制,一人胜之,则十人亦以胜之也。十人胜之,则百千万人亦以胜之也。故曰:“便吾器用,养吾武勇,发之如鸟击,如赴千仞之溪。”

    今国被患者,以重币出聘,以爱子出质,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为十万,其实不过数万尔。其兵来者,无不谓将者曰:“无为人下,先战。”其实不可得而战也。

    量吾境内之民,无伍莫能正矣。经制十万之众,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战不胜,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内自致也。天下诸国助我战,犹良骥耳之,彼驽马兴角逐,何能绍吾后哉?

    吾用天下之用为用,吾制天下之制为制,修吾号令,明吾刑赏,使天下非农所得食,非战无所得爵,使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矣。故曰:“发号出令,信行国内。”

    民言有可以胜敌者,毋许其空言,必试其能战也。

    视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内有其贤者也。不能内有其贤,而yù有天下,必覆军杀将。如此,虽战胜而国益弱,得地而国益贫,由国中之制弊矣。

    战威 第四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讲武料敌,使敌之气失而师散,虽形全而不为之用,此道胜也。审法制,明赏罚,便器用,使民有必战之心,此威胜也。破军杀将,乘发机,溃众夺地,成功乃返,此力胜也。王侯如此,所以三胜者毕矣。

    夫将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夺敌者五:一曰庙胜之论;二曰受命之论;三曰垠之论;四曰深沟高垒之论;五曰举阵加刑之论。此五者,先料敌而后动,是以击虚夺之也。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夺者心之机也,令者一众心也。众不审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故令之之法,小过无更,小疑无申。故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